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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温费发几个月,不发有什么处罚?

高温补贴是只有夏天才可以享受到的国家政策,当然对于这个高温补贴来说也并不是每个人都可能领到的,当然由于高温持续的时间全国各地是有所不同的,所以不同的地区对于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下面就给您介绍一下杭州高温费发几个月,不发有什么处罚?
  
  一、发几个月
  高温来袭后,不少人也开始关心起今年的高温津贴了。昨天,记者了解到,今年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
  二、不发的处罚
  不发放高温津贴最高罚两万据省人力社保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此外,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管辖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于何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工作时如果中暑是否属于工伤也有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职业病种叫“热射病”),可申请认定工伤。认定工伤需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中暑(热射病)诊断证明。经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其实是您还是都比较熟悉的,一般来说就是四个月,当然这个高温补贴的费用并不是很多,所以不少单位认为,即使不发也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其实这个想法是不正确的,高温补贴如果单位不及时的发放的话,劳动者是可以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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