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这是很多投资在投资过程中需要警惕的一个陷阱非法集资,一个主要的特点回报率特别的高,一旦有投资者被非法集资靠近陷阱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我国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是非常的严厉,那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集资诈骗罪区别于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主要因素。某种非法集资行为如果其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并且又采用了诈骗的方法,则即使其符合其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要件,也将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归纳为: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追诉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依据《刑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追诉办法》,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依据《刑法》,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依据《追诉办法》,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刑事追究: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对于非法集资的处罚在刑法中有详细的解释和规定,只要涉及到非法集资都要依法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涉及的资金比较少就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资金比较多胖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极其巨大就会判无期徒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刑法修正案九网络造谣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的使用开始变得越来越频繁,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危害。下面要给您介绍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网......


·继子女继承权怎么确定的?有哪些标准
      做为非原生家庭,如果继父母与子女相处很好那是那应该是很幸运的。但是如果被继承人自然死亡后,做为继子女,在处理好后事之后就会进行遗产分割,但......


·职务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应该属于谁
      职务发明申请的专利权应该属于谁?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数额是多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数额是多少?(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


·一、公证处遗嘱一般都会怎么收费的?
      一、公证处遗嘱一般都会怎么收费的?公证处遗嘱一般的收费标准:(价格单位:元)保管文书(含遗嘱)每件每年50,确认遗嘱效力300,遗嘱200证明财产继......


·个人申请专利需要多少
      个人申请专利需要多少钱?(一)申请费1.发明专利900印刷费502.实用新型专利5003.外观设计专利50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三)......


·微信借钱5000不还可以起诉不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存在。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


·实收资本可以高与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可以高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可以高与注册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注......


·银行丢失他项权证该怎么补办?
      他项权证是在房屋购买和交易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文件,一般会抵押给银行,由银行进行保管,一般情况下,银行的保管是十分安全的,一般不会出现丢失这种事......


·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多久,它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是多久,它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都知道,犯罪嫌疑人要是能够满足一定的条件,家属是可以申请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但是很多人都有一个疑......


·河南省诈骗罪数额是多少 哪些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在司法解释中对诈骗罪的数额范围有规定,但从这点上来看,其实也并没有统一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与此同时也允许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经济情况,......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