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农村户口抚养费规定是什么?

离婚问题在如今社会中已经变得非常的普遍,而在离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在少数,离婚的时候可以协商来解决但是更多的人都会通过起诉离婚来解决两个人之间的纠纷,其中就包括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那农村户口抚养费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农村户口抚养费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夫妻双方原则上各承担50%,但由于孩子随夫妻一方生活,所以表现出来就是对方支付抚养费的50%给抚养孩子的这一方。生活费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教育、医疗凭票据结算。如果有年满18岁的子女,但由于还在接受高中教育,无法独立生活,所以还是有权要求父母承担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
  
  《婚姻法》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离婚之后抚养费该怎么给付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在离婚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就是关于孩子抚养权以及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因为离婚给与孩子的打击是非常大的,为了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和正常的教育,需要处理好关于孩子的问题,抚养费是按照本人的工资比例来进行缴纳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妻子起诉离婚怎么办?
      妻子起诉离婚怎么办?在夫妻感情不和时,女方有权起诉离婚。但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到不可挽回的程度的话,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所以说,如果......


·票据恶意挂失情形是什么
      票据恶意挂失情形是什么1、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于是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2、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


·可以
      可以,但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必须是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之一,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经协商确定的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常识问答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答: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


·民法总则第153条解释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153条解释有哪些内容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一、《民法典》第153条内容《民法总则》第......


·新刑法共同贪污罪规定是什么?
      新刑法共同贪污罪规定是什么?新刑法共同贪污罪规定是《经济案件法律问题解答》规定:“对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庭不认罪不构成自首吗?
      对于犯下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历来鼓励自首,当事人到公安局自首,可以作为以后从轻发落的依据。一些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差,在参加庭审的时......


·民事诉讼文书样本是什么样的?
      民事诉讼文书样本是什么样的?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


·非法集资的常见种类有哪些?
      非法集资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又有各种各样的种类和不同的形式。接下来,我们就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集资的常见种类和形式。方便您进行了......


·工伤认定花钱吗,各鉴定机构的职责范围怎么划分?
      在上班的过程中,难免会不小心受伤。如果不小心在上班的过程中因为工作而受到了伤害,那么这次受伤肯定会优先考虑为工伤,然而不少人却因为急于治疗却......


·贷款逾期是什么?
      贷款逾期是什么意思,贷款逾期怎么办?一、贷款逾期是什么意思?贷款逾期通常是指该笔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在未办理相关展期或转贷手续的前提下,未按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