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淄博市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淄博市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方式有很多,包括买卖、赠与等。对于土地买卖双方来说,签署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只有完成过户,土地使用权转让才算完成。那么,淄博市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是怎样的?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淄博市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到土地部门办理。
  
  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材料:
  
  1、转让合同或协议;
  
  2、转让方土地使用权证;
  
  3、受让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4、契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5、受让方身份证(原件校对后交复印件);
  
  6、其他国土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一般只需提供上述材料)。
  
  二、土地使用权过户涉及到哪些费用?
  
  土地使用证过户税费的缴纳,依据过户土地使用性质来定。
  
  1、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那么办理该土地证过户,在办理完毕住房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老土地证,新房产证,契税证明,一起到土地局办理注销老土地证,办理新土地证。只要几百元手续费,就可以办理。
  
  2、如果该土地为划拨或者集体性质土地。那么需要缴纳该土地的土地出让金,转变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出让性质,此时才可以办理土地证过户,再缴纳几百元手续费就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过户是土地转让程序的关键环节,办理淄博市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要双方携带身份证、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合同及契证等资料,到淄博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土地部门批准,并下发新的土地使用证给受让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一、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条件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民事赔偿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赔偿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一、民事赔偿中止的情形有哪些?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名誉权侵权的损失计算怎么进行赔偿?
      名誉权侵权的损失计算怎么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交通事故中对老人的赔偿标准是多少钱?
      交通事故中对老人的赔偿标准是多少钱?事故中会赔偿多少就要结合受害者所受到的伤情来进行确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


·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72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


·一、保护童工的法律是什么?
      一、保护童工的法律是什么?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


·一、法律上规定交管部门怎么认定醉驾?
      一、法律上规定交管部门怎么认定醉驾?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此时需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哪些资料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哪些资料一、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哪些资料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


·如果保释期满可以出国吗
      一、如果保释期满可以出国吗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子的了结。按照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要随传随到、不得离开所......


·工伤委托律师后悔了怎么撤销?
      工伤委托律师后悔了怎么撤销?一、工伤委托律师后悔了怎么撤销?工伤认定申请,在材料递交齐全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如果材料不齐全,劳动部门是还没有......


·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条件有哪些?(一)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