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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分红协议的范本是怎样的

干股分红协议的范本是怎样的?
  
  为了调动管理层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激发其工作潜能,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和更多的利润,许多公司会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对于完成预定计划和目标,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由公司赠送其虚拟股份、即干股,参与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即分享红利,那么,干股分红协议的范本是怎样的呢?
  
  干股分红协议的范本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开办的 店的贡献及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名词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虚拟股(干股):指 店(个体经营者)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 店(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分配方式
  
  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20%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20%分给乙方。若乙方在工作中的经营管理能力得到甲方认可,并每年为甲方取得税后净利润 万元及以上,则甲方每年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股)可以提升至30%,具体约定双方可另行协议。
  
  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20%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4、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认可: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
  
  5、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
  
  三、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获得虚拟股(干股)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
  
  2、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 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地方自行从事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构成竞争的业务。
  
  5、甲乙双方对甲方的盈亏状况进行监督,每月一小节,每季度中结,年终总结,以统计出实际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乙方对甲方所报的合理开支应充分尊重,予以认可,若有遗漏,允许甲方在分配之前补充。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
  
  四、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到期终止后,甲方根据协议期限内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签署新的虚拟股(干股)分红协议。
  
  五、协议解除情形
  
  1、 因乙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
  
  2、乙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3、除以上两款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处理。
  
  4、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若乙方故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本协议内容,则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十万元。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规定
  
  1、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综上所述,关于干股分红协议的范本中,首先明确了干股为虚拟股,并不在注册登记的范畴内,其持有人仅享有利润分红的权力,其次对干股分红的具体分配方式及干股和持有人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同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有效期限、解除的适用情况、保密规定和争议解决方式进行明确。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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