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利润分配内容怎样?
一个公司的成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很多职员来共同的完成一个公司整体。公司在经营,管理期间,会遇到很多不规范的事情,会发生很多的纠纷,所以针对这样的现象,我国颁布了一部法律《公司法》。那么新公司法利润分配内容怎样?
一、新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定及其纠纷处理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解释】本条是对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规定。
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分为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是指核算期内营业收人减去营业成本和有关费用,再减去营业收人应负担的税收后的数额。投资收益,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人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营业外收人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各项滞纳金和罚款支出、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法定补偿金等。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亏损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赢利低于公司的全部成本、费用及其损失的总和。在公司存续期间内,公司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相当的实有财产。当公司有利润时,应当首先用利润弥补公司的亏损,使公司资本得以维持。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后,如果仍有剩余,应当提取10%列人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积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后,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不得削减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除了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外,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另外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公积金。此部分是公司自行决定提取的,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被称为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多少,由公司自行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税后利润在进行以上分配后,如仍有剩余,可以按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向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外,按照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外,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股利。
法律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先用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才能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以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利润分配纠纷规定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年4月21日京高法发[2008]127号)
关于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未就是否利润分配作出有关决议,股东起诉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2003]216号文,自2003年6月20日实施)
(一)处理股东权纠纷的相关问题
2.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配利润的,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已有分配方案的,可以根据股东出资的具体条件予以判决;对于是否分配及分配比例未作决议的,法院不宜直接裁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类型和诉讼主体
10.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11.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公司清算过程中,股东提起剩余财产分配给付之诉的,应列清算组为被告。公司未解散或未清算的,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诉讼的,应当不予受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2、于股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件
64.原告要求公司给付利润应具备如下条件:(1)原告具备股东资格。(2)公司依法有可供分配的利润。(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4)公司拒绝支付股利或未按已获得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支付股利。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三)利润分配纠纷
67、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该约定有效。该约定对于形成约定后新加入的股东没有约束力,但新加入的股东明确表示认可的除外。
68、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利润分配决议,但未向股东实际支付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9、股东以公司可分配利润大于股东会、股东大会所确认的数额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实际数额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0、股东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的利润分配比例错误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其他比例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1、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转让人在转让股权后有权向公司要求给付相应利润。
转让人因股权转让丧失股权后,股东会、股东大会就转让前的公司利润形成分配决议,转让人要求公司给付相应利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让人或受让人不得以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对抗公司。
72、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实缴出资数额向该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8号)
3、股东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起诉期限应如何把握的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可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沪高法民二【2003】15号文,2003年12月18日)
(三)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形成决议,并且在决议后股东所持股份难以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连续多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条件,而公司不予分配利润的,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持股份额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在上述纠纷中,异议股东应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与公司就收购股份进行协商;逾期协商不成的,异议股东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纠纷
81、具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情形,如果公司连续五年未召开股东会对分配利润进行决议的,持有公司不足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并且,其全部的资本都分成等额的股份,通过对股票的发行,来抽击工资的股东根据自己所持由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事诉讼办案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办案期限是多久?一、案件审理期限规定(一)一般规定1、简易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
·帮朋友挂名公司法人有何风险?
帮朋友挂名公司法人有何风险?我们知道,现在的中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相对应的经济也越来越好,所以带动的公司的建立就多了,每个公司都有一个法人......
·公司分立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
公司分立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公司收购,两家甚至多家公司可以合并成为一家大型企业,而与之相反的就是公司分立,也就是说一个公司也可能由于管理制度......
·一方出轨可以起诉离婚吗
一般来说,婚后的生活都很平淡,有些人就会感觉生活变得千篇一律、一成不变,因此就想寻找刺激感、满足满,然后便有了出轨的行为。当配偶知道另一半出......
·一、房屋买卖单方面违约怎么办?
一、房屋买卖单方面违约怎么办?房屋买卖单方面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卖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
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时间事实婚姻认定时间是需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从1994年2月1日开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
·林政罚没款的依据有哪些?
林政罚没款的依据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
·撤销婚姻后胁迫方负什么责任
婚姻自由这不仅是您在生活中经常挂在嘴边说说而已的,其实婚姻自由、恋爱自由这是受到我国婚姻法的保护的。不过,基本上现在绝大多数的婚姻都是如此的......
·复制权的内容是什么
复制权的内容是什么一、复制权的内容是什么我国《著作权法》原第52条修改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
·离婚时债权债务如何认定的
离婚时债权债务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