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伤认定 逾期怎么处理?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认定 逾期怎么处理?
  
   一、超过工伤认定的时效,怎样处理?
  1、救济途径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伤者通过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
  (2)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的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是伤者直接通过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案由获得救济,其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优缺点:
  第一种观点即工伤待遇赔偿的优点为
  (1)无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统一;
  (2)适用无过错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二十三条)》,缺陷为对谁是工伤认定主体、谁是劳动能力鉴定主体、伤者是否因工伤认定申请的失权因而丧失获得赔偿有较大的争论。
  第二种观点即民事损害赔偿的优点为(1)伤者能得到完全赔偿,赔偿金额超过工伤待遇赔偿。但缺陷为
  (1)有户籍歧视,城乡伤者赔偿标准各异;
  (2)适用过错原则(而之所以发生工伤绝大部分是伤者违反操作规程引起)、过错程度如何确定基本根据审判法官的主观决定,因而裁判赔偿的金额相差很大;
  (3)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对伤者不利;
  (4)加重了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有关部门和学者对此分歧很大,审判实践中也意见不一。
  3、两种救济途径的必经程序
  上述两种救济途径,伤者均应当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申诉两个环节。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伤者才可向法院起诉。因为,如果不考虑第三人原因致伤的情况,因工伤事故而发生的纠纷毕竟是劳动争议纠纷,如《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而且,伤者在申诉或起诉前,应当作司法鉴定:一可以确定赔偿金额,二可以确定申请时效或诉讼时效。前者的鉴定按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后者司法鉴定应当是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两种救济途径的时效
  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等相关的规定,诉讼或仲裁申请时效可以分两种情况:
  1、伤情不严重的,自停工留薪期满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自伤者受伤之日起满12个月计算(特殊情况24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应当为作出司法鉴定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以上两种均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依据为: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为伤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60天;
  (3)《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第一百六十三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时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工伤认定是员工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是非常的重要的,用人单位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受害人可以自己去或者时委托亲戚或者是律师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是员工维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方式。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试用期没有过被辞退需要补偿吗?
      试用期没有过被辞退需要补偿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有哪些?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


·我们国家是是一个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
      我们国家是是一个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对于误工费我们国家是有着明确的说明的,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如果发生了意外不能够工作的话看,对我们造成意外的一......


·欠条笔迹时间能鉴定吗?
      一、欠条笔迹时间能鉴定吗?可以鉴定,当事人应该到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


·正当防卫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
      当发生不法行为的时候,我们有权利对自己安全以及财产进行维护,在法律上这种行为叫做正当防卫。那么在我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条件是什么?这就涉及到本文......


·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车位的业主在小区内停车, 是否合法?
      物业禁止未购买、租赁停车位业主的车辆停放小区,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没有权利禁止其车辆进出小区。但是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物业、......


·交警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交警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交警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起诉离婚被告不接传票该怎么办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原告方依法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的,法院受理了案件,自然需要尽快的将离婚起诉状和传票一起送达给被告,这样才能及时的通知到被告......


·新员工入职就要签合同吗?
      我们知道,员工进入企业工作之后,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基本权益。但实践中,有些公司会为员工规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以考核该员工是否符合......


·什么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批 工程款涉及的金钱数额很大,一次
      什么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批工程款涉及的金钱数额很大,一次性支付是不现实的,因此很多施工单位都是分多次支付的。那么什么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批......


·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手续?
      子女如何继承父母房产手续?(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如果被继承人在医院死亡的,则需要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二)到区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