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虽然现在诈骗比较多,但其中真正可以被认定为刑事犯罪的也不是您认为的那么多,此时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才能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究竟法律中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诈骗罪会判几年
  
  诈骗罪量刑标准:
  
  1、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退赃或退赔的;
  
  (2)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在一些发达地区诈骗同样数额的财物不认定构成犯罪,但在一些偏远的地区则就会认定构成犯罪。虽然法律中对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也允许各省市最高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诈骗罪立案数额。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针对检察院抗诉刑事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针对检察院抗诉刑事答辩状应该怎么写?1、首部应当写明标题、答辩人基本情况(1)应当居中写明:“刑事答辩状”。(2)答辩人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起诉行政不作为并赔偿的前提是什么
      起诉行政不作为并赔偿的前提是什么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


·婚外情生子抚养费标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外情生子抚养费标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


·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书;(2)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3)有关的财产证明;(4)公......


·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
      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或者没有按照相关协议实行抵押,那么债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务抵押清偿。......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劳动合同证明板本怎么写?
      为了生计和更好的生活,父母总是尽最大的努力去创造。在外面的城市进行打拼。父母也想让子女进行完美的教育,所以许多父母都会在外面的城市让孩子进行......


·临时工辞职必须结算工资吗?
      临时工虽然和合同工存在一些差异,但是临时工辞职也是有工资的,那么临时工辞职必须结算工资吗?我国对临时工的保护力度不够,这个问题经常被提出,那么......


·出门在外
      出门在外,难免有点磕磕碰碰,有的是在工作的时候,有的是在生活的时候。因为工作而受伤,那就可以去相关部门申报工伤,从而获得补助。那这就需要了解......


·办理入职和转正是一回事吗?
      办理入职和转正是一回事吗?求职者已经通过招聘单位的审查把关,被招聘单位通知录用,可以进入招聘单位开始试用的这一过程,称为入职。换言之,入职就......


·合伙企业解散理由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理由是什么一、合伙企业解散理由是什么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


·监护人责任授权书怎么写?
      在日常生活中,家长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负责孩子的各项事宜,但有些时候家长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很好的照顾孩子,及时给与孩子权利的保护,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