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的,其实在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这算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吧。因此也提醒各位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要小心注意,不然就有可能构成犯罪。究竟从法律角度来看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随着信用卡使用的快速普及,信用卡犯罪案件也大量出现。有的人故意恶意透支,有的人透支后不能及时偿还,轻者影响自身信用,重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现将相关法律规定介绍如下,供各位朋友参考。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构成此罪的具体行为中,比较常见的也就是恶意透支信用卡并且经过银行多次催收之后还不归还的,此时要求恶意透支的数额达到了5000元的,那么才能认定构成此罪。另外还要注意,这样的情况其实对个人征信是有很大影响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一、医闹不可取医闹是指医疗纠纷患者方或受雇于患者方的人员,采取如停尸、语言或暴力......


·丈夫欠债妻子该不该偿还?
      丈夫欠债妻子该不该偿还?如果是共同生活产生的债务,应该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


·一、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登记怎么写?
      一、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登记怎么写?离婚财产登记的写法是写清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数值等。主要是就离婚双方当事人待分割的共同财产所列的清单,包......


·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支付利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然支付利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


·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刑多久
      在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当中,有一种情节比较恶劣的犯罪即集资诈骗罪,相信您都清楚在我国是不允许自然人或者普通企业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的,而往往在集资......


·离婚期间另一方说有债务需要承担吗?
      离婚期间另一方说有债务需要承担吗?属于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


·举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久
      举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久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


·损害赔偿超过定金可以要求减少吗
      损害的界定损害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该不利后果必须是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对受害人有害的,可以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摆摊时收款码被偷换怎么办?
      由于手机支付的便捷,现在很多人出门都不会带钱,一个手机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摆地摊也一样,很多摊主也喜欢用支付码,将自己支付宝或者微信的收钱码打......


·湖北省天门市一级公路征地补偿
      湖北省天门市一级公路征地补偿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逐步推入,多地政府为发展本地经济会修建公路连通各地区,方便经济文化往来,一级公路就是我国公路等级......


·因公去省外发生工伤可以在外地做工伤认定吗?
      因公去省外发生工伤可以在外地做工伤认定吗一、因公去省外发生工伤可以在外地做工伤认定吗?不可以在外地申请工伤认定的,应该向社保缴纳地申请工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