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抚养权归谁所有?

一、抚养权是权利还是义务?



  

   ㈠、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
    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㈡、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二、我国立法上关于抚养权的缺憾



  

    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三、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由谁抚养?



  

   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④ 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 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㈢、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㈣、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四、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五、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养父母离婚时候,双方都同意收养的,参照第三点,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六、(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⒈ 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⒉ 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⒊ 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七、原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



  

   夫妻双方或有男女关系的双方经过协商,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协商流产的,但是时候女方反悔将孩子生育下来的,男方不得以为女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的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流产对怀孕妇女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检察院批捕后不取保就一定会判刑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不取保就一定会判刑吗?检察院批捕后不取保也不一定会判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


·起诉离婚费用哪一方交
      起诉离婚费用哪一方交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诉讼费才几十元(国家规定的参考标准是最高50元,有的地方另行规定收费标准,一般为100-300元)。一般各付......


·争夺抚养权证据规定有哪些?
      在离婚之后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认为孩子不适合跟随其一起生活的时候,就会出现争夺抚养权的情况,但是并不是争夺抚养权就能成功的,关于争夺抚养......


·江苏省交通征地林木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江苏省交通征地林木补偿标准内容有哪些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交通征地补偿包含很多方面......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违约金多少钱?
      劳动合同为签约双方都提供了权利和责任的保障。对于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该享有的权利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有时也会出现违约的状况,在这种情况......


·犯罪预备具体案件的处罚是什么?
      犯罪预备具体案件的处罚是什么?犯罪预备具体案件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的犯罪从轻或者是减轻来进行处罚,当然如果说犯罪预备并没有造成什么样的实质性的......


·委托清收的原则和对象是什么?
      委托清收的原则和对象是什么?一、委托清收的原则1、损失最小化的原则。委托清收的目的是在较快的处置效率下,实现资产回收最大化。因此,不能不......


·异议期过后,案外人如何申请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案外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应......


·房产他项权证是什么意思?
      房产他项权证是什么意思?房屋的他项权在平日里我们可能不经常听说,但是他却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当我们去银行办理贷款的时候就需要用到房产他项......


·一、夫妻财产协议以协议生效日期来执行吗?
      一、夫妻财产协议以协议生效日期来执行吗?以协议生产日期来执行显然是可以的,但具体情况下可以协商执行的具体时间,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约......


·如果2000万传销罪判刑多少年?
      在当今这个社会,传销是经常可以看到的一种行为,很多刚毕业的年轻人不懂社会的复杂,于是被骗入传销组织。我国刑法上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这就意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