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上诉人”无上诉权或“被上诉人”不符合被上诉人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可见,并非所有人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一审案件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若认为一审判决不公而擅自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当然不可能受理而有可能出现“驳回上诉”的情况。 而且,即使是案件“当事人”,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并非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享有上诉权,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权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4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当一审当事人死亡时,当事人的继承人也应有权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实际提起上诉的公民并非合法的一审当事人的继承人,其上诉也有可能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被驳回。与此同时,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还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如果诉讼代理人擅自提起上诉而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其上诉也会被“驳回”。除了无上诉权人提起上诉之外,在现实中还可能出现被上诉人资格不符合条件的情形。与民诉法未对上诉人资格作具体规定一样,法律与司法解释中也未对被上诉人作具体规定,仅就共同诉讼中被上诉人的确定做了相关规定。然而,现实中却有可能出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列出的被上诉人并非适格的被上诉人的情况,比如在对原审被告上诉时错误地将原审第三人列为被上诉人,或是因为被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形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变动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更换而在上诉状中列入了错误的被上诉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的情况。甚至,有可能在上诉人提起上诉时被上诉人已经死亡而无继承人或者已经终止且无接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民法院无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只能“驳回上诉”。
二、超过上诉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需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裁定提起上诉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此规定看起来很清楚,在现实中似乎也不太会出现当事人明知超出上诉期还提起上诉的情况,然而,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在上诉期届满后才可以提起上诉或者在上诉期届满后发现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而执意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只是口头告知其应申请再审还是应“裁定驳回上诉”呢?或者,在没有法律规定情况下,法院会不会就置之不理,而让当事人不知如何是好?即使排除上述个别情况,在共同诉讼中因为上诉期限的确定比较复杂,仍然有可能出现超过上诉期的一审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可能。对于这样的“上诉”,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三、上诉的对象是不能上诉的判决、裁定、决定等
并非所有的判决与裁定都能依照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提起上诉。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公示催告程序的判决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因而对公示催告的判决也不能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仅有可能涉及到实体权利的三种裁定才允许当事人上诉,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而对于民事决定,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仅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另外,调解结案的案件也不发生上诉的问题。因此,当当事人不了解这些规定的时候,就有可能对一些不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甚至决定执意提起上诉,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又应当作出怎样的处理?
四、上诉状不符合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对于此条款,一般的理解是与起诉允许口头起诉不同,上诉必须提出上诉状,不能口头提出。而笔者认为,对于此条关于上诉状递交的规定与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做体系解释,即如果当事人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也应该由人民法院对其提供帮助,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对于上诉状内容的规定,如果上诉状内容不符合本条规定,应该如何处理?民诉法解读中提出:“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首先要对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诉状内容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三个要件如有欠缺,人民法院应限定期限,通知上诉人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予裁定驳回上诉。”对于此学理解释,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具有参考价值。
五、向错误的法院提起的上诉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因此,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向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情况,尤其是在像北京一样的直辖市设第一、第二等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或是对专门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上诉时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向错误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此时,是应该移用管辖权制度中的移送管辖制度还是驳回上诉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受理法院或者不做任何反应呢?通过浏览上面这些有可能被驳回上诉的情形,相信您对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有要上诉的小伙伴一定要看清楚自己是否满足可上诉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是否都已经准备齐全,同时也要注意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上诉不被驳回的关键,希望以上这些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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