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在我国,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其实与收养国内孩子的条件是一样的,只有符合了收养条件之后,才能办理收养手续,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您知道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收养外国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如何收养孩子?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抚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关系。同时,还需带收养人(男、女双方)和被收奍人一寸大头像各一张,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全家福(两寸)照片一张。
  
  所以我们知道收养孩子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如何收养孩子。让社会的爱温暖更多的孩子。
  
  关于收养孩子条件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在收养关系中,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都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从广义上来说
      从广义上来说,但凡拖欠工资是会影响到员工的正常生活的,特别是工资低微且没有多少积蓄的人,那无疑是一场灾难。所以这一涉及民生、涉及人的生存问题......


·民间借贷中的暂借条与借条区别是什么?
      民间借贷中的暂借条与借条区别是什么?一、暂借条与借条区别是什么?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


·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需要在注册之时全部缴纳吗?
      一、中小企业的注册并不资本需要在注册之时全部缴纳吗?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需要在注册之时全部缴纳,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合同书签字时要注意什么?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确权合同书签字时要注意什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物权上的用益物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要求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企业法人变更的通知书范文
      企业法人变更的通知书范文企业创立必须有固定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也是企业在法律方面的代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随着企业发展......


·终身监禁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终身监禁的使用条件是什么依照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典第383条和第386条的规定,犯贪污罪、受贿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在我国继承法中
      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继承权的取得、丧失等问题。继承权即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情况下,继承分为法定......


·民法典打印遗嘱没有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打印遗嘱没有公证有法律效力吗?打印遗嘱并不一定要进行公证处理,只有存在构成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打印的遗嘱有效性应当按照由本人签名、应当有......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由什么构成?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由什么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


·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费用
      物业管理费包括哪些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管理费包括以下费用:(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包括:基本工资,按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