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国家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时,肯定是要给一定的补偿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国家应该给哪些补偿,也不知道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下文详细讲解了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征地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二、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一)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二)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征地过程中,我们要依法办事,要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兼顾起来,一方面要支持政府征地工作,对征地补偿不能漫天要价,要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
  
  由上可知,国家征收土地往往会给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等等,如果你的土地被国家征收了,国家却没有给你一个合理的补偿,你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给你提供合理的解决办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小区里撞车该怎么处理?
      在小区里撞车该怎么处理?我们现实生活中,小区是一类封闭的空间,外来的车辆是无法进入的。在这类空间内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是由当地管辖区域的派......


·专利权人侵权损失怎么算
      专利权人侵权损失怎么算在专利侵权中,对于专利权人来讲,自己的利益多多少少都是会受到一定影响的,而对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是可以要求侵权人作出赔......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是什么?
      劳动者在公司入职之后,公司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之后所要做的最基本的事情,签订劳动合同保证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因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是怎么规定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金是怎么规定的现如今市场上的股票有限制公司虽然群体是比较多的,但是这并不代表着独资公司就是不存在的。如果行为人有能......


·购买汽车惩罚性赔偿的意义是什么?
      购买汽车惩罚性赔偿的意义是什么?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


·综合工时制十一加班工资是多少
      加班是工作中很常见的,有的时候是个人主动加班完成工作,有的是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赶进度,加班少不了的就是加班工资,但是综合工时制十一加班工资......


·公安主动立案侦查自诉案件有哪些?
      一、公安主动立案侦查自诉案件有哪些?公安主动立案侦查自诉案件有: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造成社会问题的案件等。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有哪些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怎样的工作
      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怎样的工作一、女职工在哺乳期不得从事怎样的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乳母禁忌从......


·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哪个单位
      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哪个单位?1、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