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规定是什么

在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对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要求是有着详细的规定的。员工只有在进行过工伤认定以后,才可以进行下一项工伤维权的事宜。而且员工是否属于工伤,这都是需要相关的证明的,如果员工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意外伤害的话,用人单位是不承担责任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规定是什么?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规定是什么?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机构是哪个?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在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就规定,员工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遭受到意外伤害的话,都应该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对有些特殊原因下的意外伤害不属于工伤,比如说打架斗殴,自杀等这些,用人单位都不负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要怎么算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放假,并且还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放假。而要是处于生产的需要而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


·房产公司办理他项权证需要什么手续
      现在房价高、房源紧张导致买房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按揭贷款买房的人在市场上占据了主导地位,按揭贷款其实就是通过把购买的房屋房产证抵押在银行......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二)重婚生育......


·顾客在超市摔伤了如何处理?安全保障是怎样的
      顾客在超市摔伤了如何处理?安全保障是怎样的摔倒是十分常见的一件事,而且就连我们在逛超市时,经常会遇到因为某些原因不慎摔倒的情况。可是,如果顾......


·离婚一方有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离婚一方有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吗?离婚一方有过错的不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劳动争议移送案件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


·刑事诉讼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文件,其内容十分丰富,之后,为了贯彻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最高院也出台了有关司法......


·敲诈勒索的对象能否是家人,怎样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小到学生被高年级学生敲诈、勒索,大到社会上的一些犯罪分子所犯下的敲诈勒索罪。那么,敲诈勒索的对象能否是家人?敲诈勒索......


·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当今社会,是一个秩序井然的文明社会。合同作为一项制约双方权责的工具在签署审查时也有着相关的注意事项。由于审查合同时......


·一、店面出租违约怎么赔偿?
      一、店面出租违约怎么赔偿?商铺租赁合同未到期,房东违约的,承租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何处理: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


·买房子贷款办不下来该怎么办
      买房子贷款办不下来该怎么办此类情形,开发商会让你去其他银行办贷款的,要看你贷款批不下来是什么原因了,要是支付能力的话,一般会要求你延长还款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