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发问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发问的方式有哪些?在办理民事案件中,证据常常是案件进展的重要凭证。所以,证据对于此类诉讼案件的影响十分巨大。因此,当事双方都需要尽可能多手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意识判罚有利于自己一方。那么,民事诉讼中对证人发问的方式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证人询问方式有哪些?
  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主控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职权式询问,即由法官直接询问,这是“法官主控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调查的主要方式。两者的区别是一种对抗与非对抗的区别。从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来看,英美法系国家多实施交叉式询问,大陆法系国家则多实施职权式询问。日本民事诉讼庭审调查中,呈现出当事人交叉询问和法官职权询问结合的状态,不是单纯地交叉询问,也不是单纯地职权询问,可称作结合式询问。此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询问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可称作特殊式询问。这四种询问方式,各有不同的询问程序。
  二、如何确认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可以知道,证人询问的主要方式包括交叉询问等多种,但在实际案件中,因为交叉式可以较快解决有关疑问,应用最为广泛。与此同时,庭审法官也可以一句具体规定直接提问。而且这都会和判决结果直接相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是什么?
      法律有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也会在一些方面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时,会了解公司中的一些运作事项,一旦离职,劳动者有义务对涉及用......


·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几年
      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几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


·哪些属于无效遗嘱
      哪些属于无效遗嘱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


·重庆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重庆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重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等。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拨给......


·一、店面合同签了违约金1万是否合理?
      一、店面合同签了违约金1万是否合理?店面合同签了违约金1万是合理的,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


·车祸出院一年后死亡能追肇事者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导致伤者一年后去世,肇事者负刑事责任要看具体情形:1、如伤者去世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那么可以认为是交通事故死亡。2、如伤者去世是自身疾......


·离婚后继承权问题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继承权问题规定是什么?离婚后继承权问题规定是在离婚之后,孩子仍然是可以享受到继承权的。父母离婚后,如果父母还活着,不存在继承,因为人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抢劫的犯罪认定
      刑法修正案对抢劫罪的相关认定做出了符合时代要求的调整,不管是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还是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问题。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中......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吗在我国,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只不过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以使用宅基地用于修建住宅。所有......


·一、社保补缴苏州规定的范围是哪些?
      一、社保补缴苏州规定的范围是哪些?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


·鼻骨骨折轻微伤赔偿6至10万包含哪些费用?
      鼻骨骨折轻微伤赔偿6至10万包含哪些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