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酒后驾车是一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而醉酒驾车性质更加严重

酒后驾车是一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而醉酒驾车性质更加严重、情节更加恶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对醉驾人追究刑事责任,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那么,在具体实际中,如果醉驾车主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是否会减轻处罚,醉驾车主会自动报警吗?
  
  1、对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认罪、悔罪,且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只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对于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是否整体上认定为醉驾情节较轻,应当从严掌握。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醉驾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除不低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被告人无从重处罚情节,原则上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便发生交通事故,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且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2)至少具备一项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自动停止醉驾等;
  
  (3)醉酒程度一般,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
  
  (4)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如为救治病人而醉驾、在休息较长时间后误以为醒酒而醉驾、为挪动车位而短距离醉驾等。
  
  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陕西省公检法部门近日发布的细则规定,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的标准。细则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但应当从严掌握: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醉驾摩托车的;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细则还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留在现场等候,且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应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对醉驾案件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一般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醉驾车主会自动报警吗,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且醉驾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认罪悔罪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般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因此,醉驾车主自己报警是正确和明智的选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吉林警察醉驾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吉林警察醉驾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醉驾要判刑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


·一、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上海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上海市发生的交通事故标准需要参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


·夫妻离婚要不要退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夫妻离婚要不要退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管辖权移送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管辖权移送案件的程序是什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


·哈尔滨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哈尔滨集体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转变,一些传统的经济主体形式由于经营体制、机制的僵化和落后,已经远远不能适......


·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举证责任倒置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1、是指在侵权诉讼案件中。2、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


·广告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广告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一、广告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


·跟骨骨折癒后能评伤残吗
      痊愈后,就无法做了。出了工伤之后首先应当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


·一、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可以执行吗?
      一、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可以执行吗?夫妻离婚后婚前财产可以执行用以偿还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起到了保护作用的,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其成立的条件大概是有三个条件......


·欠钱不还父母名下有房产可以执行吗?
      看具体情况而定:1、如果父母的房产,失信被执行人也有份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占有的房产份额。2、如果房产完全属于父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