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集资借款借贷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存在既合理,民间借贷的出现是由于个人和中小型企业有正常的资金需求,特别是企业在商业银行处难以得到贷款,导致民间借款行为蓬勃发展。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性高、利率高的特点,多在个人亲友之间进行借贷活动。但是民间借贷因其合同为个人之间自行订立的,容易滋生犯罪、产生纠纷。非法集资借款贷款两者区别是什么?以下是相关资料: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续,又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了,借多少钱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
  (三)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
  (四)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文件
  1、《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其它区别
  1、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2、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时只吸收了为数不多的几个对象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或造成的危害结果,又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那么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对于我国公法规定的违反,轻者导致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需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风险。而民间个人的借款、借贷行为是有正常借款手续的,只要借贷双方和其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就属于合法借贷行为,能受到法律保护。管辖两者的法律种类也不同,非法集资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民间借款借贷若出现纠纷,属于民事法律管辖的范畴。有需要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婚前房产过错方有权利要求分割吗
      婚前房产过错方有权利要求分割吗一、婚前房产过错方有权利要求分割吗?婚前房产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行为都无权分割,因为婚前房产是个人财产,离婚时......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


·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安徽省建筑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有失效期吗?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有失效期吗?对于那些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但是却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职员,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判......


·没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该怎么办
      没离婚不让探视孩子该怎么办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


·企业融资有哪些
      企业融资有哪些风险,如何防范?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融资活动是较为常见的企业的经济行为,由于企业融资,涉及到各方经济利益的问题,故而是存在一......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是什么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条件是什么?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


·从预审到开庭多少时间才可以审理?
      从预审到开庭多少时间才可以审理?一、从预审到开庭多少时间才可以审理?1、正常时间为2-3个月;2、其间法院要通知被告答辩、组成合议庭以及通知......


·一、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离婚协议有时效性吗?
      一、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离婚协议有时效性吗?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


·长沙县鱼塘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县鱼塘征收补偿标准对于经营者的鱼塘来讲,可能由于政府要发展公共事业,或者修铁路等其它原因,要被征收。政府征收经营者的鱼塘,肯定会给经营者......


·公司法的方式维护股东权益是什么?
      公司法的方式维护股东权益是什么公司法的方式维护股东权益是什么根据《公司法》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