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孩子的抚养费给多少年

虽然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是法定的,但并不意味着父母就需要抚养孩子一辈子,毕竟孩子也是有长大成人的一天。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通常父母离婚孩子的抚养费给多少年呢,也就是说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期限是多久?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离婚孩子的抚养费给多少年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给,给付的方式
  
  父母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因婚姻的结束受到影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由离婚的夫妻双方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1、 定期给付。
  
  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 一次性给付。
  
  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3、 以物折抵。
  
  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以上是实际中的几种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母仅仅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一般支付抚养费的通常也是到孩子18周岁成年为止,但现实中对于已经成年的子女,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并且此时父母也有继续抚养的能力,那此时也是可以继续支付抚养费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经侦立案拘留时间是多久?
      经侦立案拘留时间是多久?1、刑事拘留,其拘留时间为1、一搬案件是公安3天,检察院7天,共10天;2、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


·创业企业融资时如何估值
      创业企业融资时如何估值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是就业市场和就业前景十分不被看好,因此,国家也大力鼓动年轻人进行创业,制订了很多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


·登记结婚都要准备什么东西
      男女在登记结婚的时候是需要准备一些东西的,毕竟办理这类的手续都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因此这里说的需要准备的东西,其实也就是指要提供的材料。那......


·重庆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多少年?
      重庆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


·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指定辩护
      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


·索债非法拘禁罪怎么认定
      索债非法拘禁罪属于非法拘禁罪当中的一种具体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是出于索债的目的,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那么实践中对索债非法拘禁罪该如何认定呢?现在......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什么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什么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价值性最本质的体现是,所有人因掌......


·公司委托员工办理商标续展的期限是什么?
      公司委托员工办理商标续展的期限是什么?一、公司委托员工办理商标续展的期限是什么?根据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沈阳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沈阳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


·商业车险和交强险二者的区别
      商业车险和交强险二者的区别是什么?一、商业车险车辆商业险就是给私人汽车加上一份保障。车辆商业险详细内容: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


·非法搜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