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如何来界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

《刑法》中没规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但如果是故意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了对方死亡的话,那此时一般是按照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不过需要考虑实际造成对方死亡的损害结果才行。实践中,该如何来界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界定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的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点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发生在劳动生产或日常生活等场合,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2)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以上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其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
  
  (2)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的判断有很大难度。例如:某甲是小学教师,因学生某乙顽皮,不听管教,情急之下某甲打了某乙一记耳光,又照其后背拍了两巴掌,致某乙立即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某乙系心血管爆裂致死。对于此案的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这两种罪的区分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
  
  ①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
  
  ②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③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④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⑤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的,此时仅仅是作为故意伤害犯罪中比较严重的情节存在,按照《刑法》中的规定具体处罚的时候,就是对罪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因此一般说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的处罚,其实也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罪中致人死亡的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离婚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怎么查询?
      一、离婚夫妻一方隐匿财产怎么查询?离婚夫妻一方隐匿财产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查询:1、调查银行存款。自己办理或者委托律师办理,通过申请......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什么?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什么二者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别: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


·农村承包田可以继承吗?
      农村承包田可以继承吗?承包田是不可以继承的,但对于承包的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分居四年可以离婚吗
      有的夫妻,在双方分居四年后就会问,夫妻分居四年可以离婚吗?其实,在分居离婚当中,时间仅仅是其中一个条件,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那么夫......


·诉讼纠纷中股东知情权诉讼费谁缴纳?
      诉讼纠纷中股东知情权诉讼费谁缴纳?股东作为公司必不可少的存在,公司在做决策的时候大多会通知股东来商议一下,但是如果公司瞒着股东做一些损害股东......


·一、离婚孩子判给另一方需要给抚养费么?
      一、离婚孩子判给另一方需要给抚养费么?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


·民事案件律师庭前准备啥?
      民事案件律师庭前准备啥?一、民事案件律师庭前准备啥?庭前”如果是指起诉后到开庭前,如果是原告方律师,准备好起诉书,需提交的证据原件,辩论......


·土地确权的面积怎么计算?
      土地确权的面积怎么计算?在土地确权中,土地确权的面积怎么计算?是实际丈量土地,还是按航拍图所示面积?当前,我国进行土地确权地区的确权面积大都是......


·最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征地补偿标准最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


·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有哪些证据对于当事人的作用可见一斑,我们知道证据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但是我们知道只有合法证据才能用来判定事实,作为法院......


·不属于工伤事故法院怎么判?
      不属于工伤事故法院怎么判?一、不属于工伤事故法院怎么判?不属于工伤的应当由自己赔偿,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