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收养法法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收养法法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当代社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收养关系,因此有必要对收养进行一切的规则,为此我国制定了收养法,但是实际上很多普通老百姓并不知道收养法法条,那么收养法法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进行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收养法法条
  
  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二、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首先在这边我们必须告诉您的是收养法法条的制定是为了充分的保护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其次也规定了一些收养的条件,比如说未满14周岁的孤儿可以被收养。具体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不认定工伤的条件有哪些
      不认定工伤的条件有哪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


·一、简易版劳动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一、简易版劳动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简易版劳动合同范本的内容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


·民法总则时效问题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时效问题规定有哪些?关于时效问题,在我国很多部法律中都有体现,民法总则之中也不例外。民法总则主要是解决民事纠纷以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


·一、父母赡养费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一、父母赡养费抚养费标准是什么?父母赡养费抚养费标准是按照承受的能力,还有就是实际的需求来进行判断的,有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


·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有什么注意事项
      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有什么注意事项公司债务转让如何处理1、标的公司欠股东借款的债权。标的公司在存续期间,因经营需要或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有......


·爷爷奶奶的探视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爷爷奶奶的探视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法律并不保护爷爷奶奶的探视权,《民法典》里规定,在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照顾和教育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看望孩子......


·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收入从何而来?
      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收入从何而来?人们在生活中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纠纷产生,如果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会有一些当事人因为经......


·贩毒判刑是看纯度的吗?
      贩毒判刑是看纯度的吗?一、贩毒判刑是看纯度的吗?不看纯度的;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


·蜀山区小庙镇征地补偿标准指的是什么
      蜀山区小庙镇征地补偿标准指的是什么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


·一般公民在申请按揭贷款购房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具体
      一般公民在申请按揭贷款购房的时候,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具体的贷款方式,这里就包括了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和二者相结合的贷款。无论是在哪种方式......


·离职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
      离职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只要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支付员工工资,那么就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就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