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应该怎么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在对共同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仔细区分一下各个当事人在身份,毕竟针对不同的身份,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是不一样c的。那到底应该怎么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正确的分类,是确定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前提,因为我国刑法贯彻罪责自负原则,而不承认团体责任。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从国外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看,基本存在两种方法:(1)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2)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我国刑法采用折中分类法,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并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一、共同犯罪人之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共同犯罪人之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分为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相对于主要的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共同犯罪人之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共同犯罪人之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此外,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上文中,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了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自然是对主犯的处罚是比较严重的,但对于教唆犯来讲,如果此时被教唆的人属于未成年人的话,那需要对教唆犯从重处罚,并且教唆犯还有可能构成间接正犯。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百分之百股东有什么责任
      在一家公司中,百分之百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只需在自己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累退税制吗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累退税制吗?我国个人所得税不是累退税制,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是超额累进税率。累进税对富人征税较重,累退税正好相反。更精确地说,一......


·检察院不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做
      一、检察院不批捕以后公安机关应该怎么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


·抵押与质押有什么不同?
      抵押与质押有什么不同1、提供的担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与大型动产(如交通运输工具),质押的标的是动产为主与权力。2、占管形态不同:抵......


·上班途中车祸算不算工伤
      上班途中车祸算不算工伤不一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看是否符合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条件,才能确定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依......


·海外代购行为是走私吗
      看情况:一、代购货物过关时的所有人或者收货人没有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并依法缴税或者免税过关的,则构成走私;二、不符合......


·自首的认定时间有限制吗
      自首的认定时间有限制吗一、自首的认定时间有限制吗?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投案自首是有时间限制的,只有在被抓获以前向有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


·法律上监护人2是什么意思?
      现阶段,生活学习中很多地方都需要监护人的帮助,很多人认为监护人只是父母,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法律上监护人2是什么意思?它实际上指的是第二监护人。......


·政府信息公开刑事案件信息吗?
      政府信息公开刑事案件信息吗?一、政府信息公开刑事案件信息吗可供查询的案件信息内容:1、刑事案件:当事人、立案、强制措施、审查批捕、审查......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
      离婚诉讼能延期开庭吗可以延迟开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无证驾驶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会怎么样?
      无证驾驶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会怎么样?无证驾驶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如发生交通事故且无其他情况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应当依法承担处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