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骨折算几级伤残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p="">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p="">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备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未正式颁发[3],各地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法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4]
【具体规定】十级残疾
(1)边缘智能状态。
(2)人格改变。
(3)颅骨缺失6cm2以上。
(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7)颅内异物。
(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30)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31)肋以上缺失。
(32)胸导管损伤。
(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34)膈肌修补术。
(35)食道、胃、肠修补术。
(36)肝、脾修补术。
(37)肾修补术。
(38)轻度排尿障碍。
(39)膀胱修补术。
(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43)枢椎齿突骨折。
(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55)一侧髌骨切除。
(56)一侧半月板切除。
(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p="">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p="">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六、骨折的类型可以分为:
1、横形、斜形及螺旋形骨折 多发生在骨干部,这是骨折的类型之一
2、粉碎性骨折 骨碎裂成两块以上,称粉碎性骨折。骨折线呈“T”形或“Y”形时,又称“T”形骨折或“Y”形骨折,这是骨折的类型之一。
3、压缩骨折 松质骨因压缩而变形,如椎体和跟骨,这是骨折的类型之一。
4、星状骨折 多因暴力直接着力于骨面所致,如颅骨及髌骨可发生星状骨折。
5、嵌入骨折 发生在长管骨干骺端皮质骨和松质骨交界处。骨折后,皮质骨嵌插入松质骨内,可发生在股骨颈和肱骨外科颈等处,这是骨折的类型之一。
6、青枝骨折 多发生在小儿,骨质部分断裂,骨膜及部分骨质未断,这也是骨折的类型之一。
以上就是对于骨折算几级伤残的问题的解答了,由上可看出,要判断所受的骨折是属于几级的伤,还得先知道是那种骨折伤之后,才能进行索赔的程序,不能把所有骨伤当成一样的来看待,重要的是受害人需要好好接受治疗,以免留下其他的以下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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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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