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便是发展过程中所要承受的环境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便是发展过程中所要承受的环境污染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有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但是许多人知之甚少,甚至都不知道如果造成环境污染会严重的触犯法律,所以鉴于此,好好的了解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概念和特征已经迫在眉睫了。
  
  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条件
  
  1、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传统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环境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在其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关于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环境民事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在于环境侵害行为本身创造社会财富有一定的正当性,追究其过错几乎不可能;另外,由排污者从营利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其次,关于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实施了致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环境刑事责任构成要件
  
  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当事人造成的环境污染其实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这也正是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不被您重视的原因之一,因为您在短期内并不会感受到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但是环境污染问题现在已经是国家良性发展和人们是否能够安全生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所以这也是环境污染责任被立法的必要性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可以对离婚协议书进行修改吗,怎么修改离婚协议书
      要是当事人想要修改离婚协议书,那么此时该怎么修改离婚协议书呢?首先,我们还是要先了解清楚,法律方面是否允许对离婚过协议书进行修改,如果允许,那......


·盗窃案件一般怎么处罚犯罪分子
      一、盗窃案一般怎么处罚犯罪分子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


·离婚诉讼时效3个月有什么规定?
      离婚诉讼时效3个月有什么规定?一般情况下,三个月并没有特殊的规定,以下是提出其他的时效规定。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建筑工程施工环节结束后,工程建设方会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进展质量检测。目前,我国对检测机构......


·关于商标侵权责任包括哪些
      关于商标侵权责任包括哪些一、关于商标侵权责任包括哪些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因为国家的利益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如果达到了某些国家的政策条件,我们可以向国家请求赔偿。这个时候,了解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就尤为......


·原告开庭时间迟到会有什么后果?
      原告开庭时间迟到会有什么后果?一、原告开庭时间迟到会有什么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


·法院对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判决会怎么处理?
      法院对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判决会怎么处理?一、法院对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判决会怎么处理?法院对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判决的处理办法一般是会撤销之前的处罚......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一、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指的是,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关于土地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如果是农村土地承包合......


·贩毒案件可以监外执行吗?
      犯罪人因触犯刑法被依法审判收监之后如果想提前出狱,可以考虑多立功从而符合减刑的的条件。另外,如果犯罪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怀孕还可以申请监外执行......


·我国的安置房主要是指政府在拆迁过程当中发放给当地公民的一种临
      我国的安置房主要是指政府在拆迁过程当中发放给当地公民的一种临时性的住房,可以看出,其实安置房的性质也是比较特殊的。相对来说安置房的房子在进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