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人人有责,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对于生存越来越重
一、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多种多样。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一般是对其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如因环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丧失生命。
环境污染对身体健康的损害具有潜伏性,往往是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之后,损害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另外,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损害也具有广泛性。在实践中,一般是多个受损害的公民共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身权损害是因环境污染行为使人的生命和身体受到的损害,也即生命被剥夺或受到威胁,或者人的生理机能受到损害。如果他人人身权的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伤害行为引起的,则不属于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相关环保单行法亦摒弃了“违法性要件”。但法律之间的矛盾使得司法、执法实践中往往以“违法性”为侵权污染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从而不利于对权益人的保护。
《侵权责任法》则取消了对于“违法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等字样,代之以“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条文表述强调“污染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而不再拘泥于对合法性的苛刻要求。相较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对违法性要件的抛弃无疑会更好的达到填补损害、制裁不法的立法目的。
二、什么是环境污染?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或由于人为的因素,环境受到有害物质的污染,使生物的生长繁殖和人类的正常生活受到有害影响。)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根据《解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环境污染是一种危害极大的事故,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利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排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达标是未来现代化建设的趋势,符合客观国情。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人为污染、他人人身利益遭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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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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