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非法集资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 非法集资 主要形式
1、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往往通过设立特许加盟配送站、专卖店、代理店或发行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高价销售商品,上下形成网络,按“业绩”提成吸收公众资金。
2、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往往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进行果园或庄园开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等名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证券。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或者利用民间“会”、“社”、“地下钱庄”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10、借助网上银行的资金结算方式或者采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形式非法吸收资金。如利用互联网设立各种电子报价交易场所,构造“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基金”、“电子黄金”等虚拟产品,诱骗人民群众投资并承诺到期回购。而投资者帐上只是一串数字而已,投资款早就被转移、挪用。
11、某些地方政府未经批准发行债务凭证直接向社会公众集资用于企业经营、项目投资、道路改造、城市建设和弥补办学资金缺口。
1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等其他形式集资。
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根据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进行的一种分类,实施非法集资行为都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和方法实现的。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手段之间既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时非法集资的手段也是非法集资的形式,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可能利用了多种非法集资的手段;而在一个非法集资案件当中,又往往是多种形式和手段交织在一起。
二、违法者实施非法集资的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暴富”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非法集资行为的首要手段。暴利引诱既包括直接明确高额利息率,也包括在规定利率之外,再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以及免费旅游聚合等形式给予回报,使部分群众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规模。高额回报不可能持续,非法集资者往往是开始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结续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集资者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或者经营“庞氏骗局”,直到资金断裂。
2、虚假宣传,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伪造获奖证书或者专利证书,聘请名人打广告以及捏造领导参观考察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3、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4、利用传销手段,高比例回扣招揽业务。非法集资人员往往采取高比例回扣手段,网罗各种社会闲散人员充当业务员,甚至许多投资者也经不起高比例回扣的诱惑,充当非法集资的推销员,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使非法集资成为一个以拉人头为手段的传销网络。
5、编造虚假投资项目或者经贸项目,诱骗群众签订相关合同,以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不法分子以委托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等于植物,或者养殖经济价值较高的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等动物并高价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6、利用一般群众投资理财知识面窄的弱点,玩弄各种新名词,使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投资理财工具面前失去判断能力。如,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7、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往往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在异地设立网站,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不与投资者直接接触。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网办理投资业务。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一般为犯罪者远程犯案,因此受害范围较广。非法组织中上下级关系紧密,依靠人际传播、亲属间游说方式扩大受害者范围。民众对于投资行为应谨慎对待,即使是亲属相劝也不可轻易相信,防止受骗。有法律疑问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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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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