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虽然大多数的刑事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即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可以构成大多数犯罪。但有一些比较特殊的犯罪,往往会对犯罪主体有特殊的要求,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那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是怎样认定的
  
  (一)侵占罪的数额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构成侵占罪。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普遍比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罪的“数额较”、“数额巨大”规定了一个浮动的数额,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浮动数额范围内制定具体数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数额较大规定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
  
  (二)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侵占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相一致。目前,被司法机关接受的是周道鸾、张军的观点,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侵占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
  
  第一,侵占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第二,侵占他人重要生活资料或生产资料;
  
  第三,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引起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劝阻仍拒不交出财物;
  
  第四,将侵占财物肆意挥霍,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
  
  第五,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仅是决定侵占罪处罚轻重的主要依据,而不是唯一标准。
  
  因此在处罚侵占罪时,既要坚持以侵占罪数额为主要依据,又不忽视其他情节因素,如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贯彻好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阅读了上述内容之后,我们可以知道法律中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就是一般主体,这点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求不同。而由于刑法将侵占罪规定为自诉案件,所以,侵占案件的被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需要帮助的话,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连带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
      一、连带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哪些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


·偷了东西又归还了应怎么处理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巨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返还赃款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属于高利贷的情形包括哪些
      属于高利贷的情形包括哪些一、属于高利贷的情形包括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


·一、离婚土地补偿标准中的补偿费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离婚土地补偿标准中的补偿费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情况下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


·哪些银行借款合同无效
      哪些银行借款合同无效银行在与个人或企业进行借款的时候也是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的,当然,这个借款合同也是出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但需要注意,实践中......


·工伤死亡公司要赔钱吗?
      工伤死亡公司必须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


·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证据形式有哪些?一,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1.客观性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


·作出判刑后多久可以上诉
      一、作出判刑后多久可以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


·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原则有哪些
      国有企业海外并购的原则有哪些一、中国国有企业在面临海外并购这种投资决策时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并购一定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吻合。2、必......


·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大部分时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这部分财产,按照规定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就要进行分割。那么离婚夫妻共同财......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要钱了吗?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要钱了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称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