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在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基本内容都包括当事人对于买卖产品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的约定。因此,产生纠纷时,也不外乎就是在产品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这几个方面商议不妥或者是有意外情况发生导致合同履行发生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纠纷有哪些?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一、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问题
  
  1、当事人约定优先。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卖方在出卖标的物时,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形式对标的物品质进行的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则该说明构成卖方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则属于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如何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
  
  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否则视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合格。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中可约定验货人,可以是买方及其代理人、买卖双方共同验收、或双方指定的有关质量检验机构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三、质量是否存在瑕疵问题的鉴定
  
  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买方应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
  
  四、卖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610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八十二至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卖方逾期交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交货时间的确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即: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卖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负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卖方尚未交付标的物情况下,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在卖方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形下,可不再适用继续履行,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不能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
  
  由以上论述可得,产品质量纠纷和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有三种,一是标的物质量标准的问题,二是交货时间的确定,三是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一般来说不可抗力因素是不会追究法律责任的。除此之外由于卖方自身原因导致违约时须承担法律的否定性后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领机动车牌照需要带什么证件?
      领机动车牌照需要带什么证件?当代社会,学车成为一种潮流,很多大学生以及社会上的人都在学习驾驶,在学会开车之后就会考虑买车。您都知道,机动车......


·追讨欠债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如果某项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在诉讼中,法院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不会保护权利人已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而就债权债务关系来讲,债权人向债务......


·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
      违反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当事人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具体罚款额度各地计生政策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正常......


·职工变动工作时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变动工作时,养老保险如何转移,也是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广东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养老处的有关负责人解释了以下6种情况下养老保险的转移:1、同......


·一、离婚后婚姻中彩礼还能退吗?
      一、离婚后婚姻中彩礼还能退吗?1、离婚时如果不是女方自愿返还,法院一般判决不予退回。若给付的财物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或者在当......


·一、醉驾造成交通事故比例怎么划分?
      一、醉驾造成交通事故比例怎么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增加子女抚养费协议怎么写?
      夫妻双方在办离婚手续的时候,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子女抚养费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这个抚养费金额不是不成不变的,如果后期因为上学、......


·成都结婚彩礼的返还条件有哪些
      现在很多地区男女结婚都流行给付彩礼,这俨然成为了各地结婚的一项习俗,但一般在给付彩礼的时候很少产生纠纷,毕竟对于彩礼的数额没有要求,因此双方......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什么意思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开车撞死人需要坐牢吗?
      开车撞死人需要坐牢吗这个问题是没有唯一答案的,所以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当然,如果是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并且是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的,就很有可能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