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工程发包人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方后,会签署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并且要求施工方缴纳一笔工程质量保证金。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安徽省出台了有关管理办法。那么,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交通、水利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行业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还应约定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等。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缺陷责任期从转移占有建筑工程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消,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第七条、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预留数额不低于工程价款预算总额的3%.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将保证金委托本市金融机构托管,并签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协议书》。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时应检查工程质量保证金落实情况,审核受托银行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单》。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对于实行工程分包的建筑工
程,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并负责向分包单位追偿。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单位不承担鉴定及维修责任,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时,由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承包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经核实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义务或不具备履行保修义务的能力或条件,经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后,由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书面告知发包人和承包人。维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向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受托银行接到该支付单后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由发包人委托队伍维修或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维修后,不免除原承包人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发包人应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通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保证金返还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申请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单》上签署同意意见后报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质监信息网上公示一周无质量异议后,向受托银行出具《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受托银行应在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全部返还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受托银行未接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通知单》或《建筑工程维修费用支付单》的,不得擅自返还或挪用保证金。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返还方式。对工程质量缺陷期及维修责任也进行了规定。按照安徽省规定,工程双方签署合同后,施工方要按照合同金额的5%向发包人支付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要求返还这笔钱。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法的主体是谁?
民法的主体是谁?在我国,民法是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统称,包括《民法典》等。这些法律和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在任何法律体系中,都包括主体和客体,......
·一、醉驾车没被扣是否还有别的处罚?
一、醉驾车没被扣是否还有别的处罚?醉驾之后车没有被交警扣留的还是要接受其他的处罚的,比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
·保证金的性质有哪些
保证金的性质有哪些一、保证金的定义履约保证金的定义,笔者认为应当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缴存给对方一定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
·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要承担法律后果是什么
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要承担法律后果是什么一、借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后果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已经构成无权代理,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刑法遭到刑责。......
·黑龙江侵占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侵占罪指的是别人侵占我们的合法财产这就是属于侵占罪。侵占罪其实在我们的国家发生案例有很多,对于每一个地区的认定标准还有量刑标准都是有可能不同......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属于国家给所有劳动者的一种福利,但会有极个别的员工放弃社保,祸不单行放弃社保偏偏受了工伤,那么对这种放弃社保工伤鉴......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评残流程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责任方与受害人就赔偿问题没有达到一致,受害人可能会申请法院裁决。法院在确实赔偿数额时会参考受害人的伤残等级,这时就需......
·购房人债权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
购房人债权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吗一、购房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行为的发生所导致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
当代社会,劳动合同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如果入职的话当然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要多久?
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要多久?一般是一个月。关于补充侦查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而实际就会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