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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征管法的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征管法的内容有哪些变动?
  征管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且该法律前后经历了三次修订,那么修订后的内容究竟有哪些变动呢?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承担起我们相应的义务,因为交税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那么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显得十分必要了,下面我们就对修改后的内容做详细阐述。
  第一次修改
  
  一、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2](四)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废止5件行政法规
  (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号发布)。(三)《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令第7号发布)。(四)《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6年10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8号发布)。(五)《行政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月19日财政部令第9号发布)。
  第二次修改
  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删去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次修改
  三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在清楚地了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后,我们就应该在生活中严格遵守征管法,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同时也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遵守交税的程序,尽好自己的义务,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国家尽自己的一份力。在清楚地了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后,我们就应该在生活中严格遵守征管法,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同时也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遵守交税的程序,尽好自己的义务,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为国家尽自己的一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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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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