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过失犯罪的显著特征。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因此,理应运用刑法武器惩治此种犯罪行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而且,这些交通设施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因为只有过失损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过失损坏的交通设施不是正在使用中,而是正在生产或正在修理而未交付使用,或者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成立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损坏上述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这是本罪同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所在。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备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未成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不构成本罪。
    (3)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过失行为所引起,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

    二、认定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侵害的客体和对象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前者破坏交通设备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而且构成犯罪既遂。(2)主观罪过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从行为人认识方面看,前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者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从行为人态度看,前者对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由于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出于疏忽大意,才发生了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后者对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三、处罚
    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哪些
      在生活当中,我们常说当事人涉及到刑事案件当中的时候该怎样怎样。其实当事人并不是只包括犯罪嫌疑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对当事人作了明确的规定......


·治安行政处罚有哪些2023
      治安行政处罚有哪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


·串标追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串标追究刑事责任是怎样的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公司不给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当你辞去之前的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马上办理入职时,却被告知之前的公司并没有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无法入职新的公司的时候怎么......


·对待欠钱不还的人该怎么办?
      对待欠钱不还的人该怎么办?对待欠钱知不还的人最有效的要账方法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


·事实婚姻需要补办结婚证吗
      事实婚姻需要补办结婚证吗需要,只要双方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申请领取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在离婚时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就需要双方当事人本着女方和......


·什么书证是直接证据
      什么书证是直接证据??说到证据,相信您都不陌生吧,证据是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这两大类中又很很多小的分类,书证也是一种常见的证据。那么......


·新民事诉讼法原告不适格应如何处理?
      新民事诉讼法原告不适格应如何处理?一、关于民事诉讼起诉须符合条件:下面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停止行政拘留适用条款有哪些?
      停止行政拘留适用条款有哪些?一、停止行政拘留适用条款有哪些?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都?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都有哪些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都有哪些1、提起诉讼。2、申请仲裁。3、申请支付令。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5、为......


·传染病菌种扩散罪怎么判?
      依法治国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治国方针,在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以及侵权行为都会依据法律来解决,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传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