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我们知道在工伤认定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按照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劳动者严重的身体伤害就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结束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工伤赔偿,那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效及其起算时间,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其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
  
  在通常情况下,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如果身体损伤后果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法律条文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应当依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
  
  “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3)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发生事故后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后再申请就不再受理,这样就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受伤之后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如何申请孩子的探望权?
      一、如何申请孩子的探望权?生活中怎么去法院申请探视权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权一方探望子女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就探望权协商不一致的时......


·房屋居间服务合同范本怎么写?
      房屋居间服务合同范本怎么写?房屋居间服务合同范本委托人(甲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受托人(乙方):......


·派遣不存在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用工的行使有很多种,劳务派遣就是其中的一种用工形式,也是很常见的一种,许多企业并不自己招聘,都是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替自己招聘,然后由人力资源......


·一、快递解除劳动合同拒签还有效吗?
      一、快递解除劳动合同拒签还有效吗?可以拒签,但是拒签视为有效送达。如果快递单据上明确写着邮件内容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劳动者即便是......


·敲诈勒索罪怎么取保候审?
      敲诈勒索罪怎么取保候审?敲诈勒索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流程具体如下: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的特点有哪些?
      一、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的特点有哪些?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的特点主要有:(一)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是条例关于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的......


·工程质量问题法律关系是什么?
      工程质量问题法律关系是什么现如今我国的工程质量可以说是已经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工程质量事故如果发生的话,一般来说很少是因为人为操作的原......


·有借条有还款协议一定胜诉吗?
      有借条有还款协议一定胜诉吗?一、有借条有还款协议一定胜诉吗?有借条有还款协议不一定会胜诉,借条和还款协议之所以是有力的证据,主要是因为能......


·与对方有经济纠纷可以搬东西吗?
      与对方有经济纠纷可以搬东西吗一、与对方有经济纠纷可以搬东西吗?有经济纠纷也不能直接搬东西,发生经济纠纷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在别人家强行拿走......


·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辩护的情形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