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关于办理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立功的意见

法律的设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于破坏社会秩序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需要一定的惩戒以作警示。对于那些知错认错愿意改正的人,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是未尝不可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和处理,相关法律有明文规定。
  
  
  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二、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三、关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掌握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的;
  
  (2)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证据的。
  
  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1)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的;
  
  (2)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情形的处理
  
  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
  
  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及其亲友主动退赃或者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关于自首可不是随随便便表达一下就可以的,不认真学好法律,弄清楚自首相关的程序,认定的条件,处理要求和措施以及需要的准备,及时本人却有自首情节,法律还是不一定承认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朝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朝阳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近几年在征用了大量的农村用地以及其他用地,虽然是为了国家的发展但是被征地主人没有义务为此买单,国......


·申请工伤赔偿的的时效究竟从何时起算,在实践中是几种不同的情况
      申请工伤赔偿的的时效究竟从何时起算,在实践中是几种不同的情况,时效起算点不同时效的最后时间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本文即将为您介绍几种关于工......


·第二年车险什么时候买 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第二年车险什么时候买,需要提前一个月吗?没有要求提前一个月办理。第二年给汽车续保的目的是为了延续第一年的保险,有的车主为了图个安心,老早的就......


·当事人为抚养拐骗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当事人为抚养拐骗儿童是否构成犯罪?以抚养为目的买卖婴儿是犯罪行为,拐骗儿童罪量刑,应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


·入职不满一年辞退补偿是怎样的?
      现代这个社会,工作是人们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不仅仅可以带来稳定的收入,同时也可以使人们的精神生活得到丰富。在现实生活中,工作中是有许多......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费用怎么收取?
      进行司法鉴定分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等等,进行此类司法鉴定都需要一定的费用,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合法权益,国家对收费......


·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债务强制执行的流程是怎样的??1、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②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


·一、交通事故代理词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
      一、交通事故代理词伤残赔偿金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


·上市公司倒闭欠款清偿顺序是怎样 ?
      上市公司倒闭欠款清偿顺序是怎样?一、上市公司倒闭欠款清偿顺序是怎样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与转租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与转租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第一种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应该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须进行登记。因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的......


·河南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出行自驾车变得越来越多。与之相伴的交通情况也越来越严峻,交通事故的发生愈加频繁,因此我国完善各种交通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