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社会抚养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后来改为“

社会抚养费,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后来改为“计划外生育费”,再后来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在行政执行上,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征收后会有票据,以至于有存单面对相应调查。有些人缴费后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遗失,那么会有什么影响呢。
  
  
  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遗失
  
  
  可以向缴费部门进行单据补发。在面对相关部门调查时,避免一些麻烦。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每户也会有不一样。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夫妻不在同一所在地的社会抚养费计算:
  
  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其程序为: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征收决定书。当事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征收决定书必须盖有征收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二、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三、对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地点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称和征收决定日期。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到县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指定金融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根据每个家庭不同的情况,征收标准不一样。社会抚养费最初是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后来用来行政处罚作为相关违法公民的费用。当你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遗失后,可以去相关征收单位进行票据补办。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长
      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多长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个试用期可约定,也可不约定。若需要约定的......


·一、醉驾负全责交强险会赔吗?
      一、醉驾负全责交强险会赔吗?醉驾负全责的一般交强险是不会赔偿的,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在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名誉权侵权起诉状怎么写 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十分常见的
      名誉权侵权起诉状怎么写生活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十分常见的,要是你的名誉权遭到了别人的侵犯,最好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说到诉讼,当事人......


·抗辩权抵销权的概念是什么?
      抗辩权抵销权的概念是什么?债务人抗辩权抵销权的概念是什么?抗辩权是一种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抵消权是互有债务的人抵消债务的权利。经常有双方互为债......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有哪些?
      最新农民土地政策有哪些?最新农民土地政策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


·一般来说,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什么说是一般呢?
      一般来说,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什么说是一般呢?因为在此之前,我们国家是以这个规定作标准的:利息是高得无法让人接受,需要比银行同期利息高出......


·醉驾免于批捕驾驶证能不吊销吗
      一、醉驾免于批捕驾驶证能不吊销吗?醉驾免于批捕驾驶证不能不吊销,不需经过检察院,而酒驾属于刑事责任,不管怎样驾驶证是要直接吊销的。我国《道路交......


·一、离婚证是先领还是先分财产?
      一、离婚证是先领还是先分财产?分割好财产以后再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


·员工工伤鉴定九级多少钱?
      伤残鉴定是工伤认定中非常核心的部分,鉴定一共分为十个级别,并且各自有各自的诊断标准。工伤一般就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导致的伤......


·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一、串通投标的犯罪构成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


·犯罪中止的判断方式有哪些?
      犯罪中止的判断方式有哪些?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