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交通肇事缓刑需要交罚金吗

经常有很多刑事判决最后判决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或拘役缓期执行等情况,同时还有罚金,需要注意这里的的罚金属于附加适用的。但很多时候可能会对主刑判处缓刑,那此时是否还需要交纳罚金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交通肇事缓刑需要交罚金这个问题。
  
  一、交通肇事缓刑需要交罚金吗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法》第68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验期。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缓刑是对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还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例如,判处徒刑附加罚金的,徒刑缓刑,罚金仍要缴纳。
  二、被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法官就刑事案件做出判决,具体刑事处罚不是绝对的,是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而此时虽然同时对罪犯判处了缓刑,但缓刑仅仅针对于主刑,也就是说主刑可能不会被实际执行,但对于附加刑这是一定要执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妻子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妻子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


·民事申请笔迹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申请笔迹鉴定的内容有哪些?民事申请笔迹鉴定的内容主要有: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单字或笔画单......


·交强险有责任时的赔偿多少?
      人们买到新车后,要及时的上各种保险,包括交强险和一些商业险。根据小汽车的座位数不同,交强险的保费也不一样。在赔付限额方面,交强险分为车主有责......


·一、醉驾驾照可以提前申请么?
      一、醉驾驾照可以提前申请么?醉驾吊销驾照的话,按规定,需要五年之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如果不够五年是不可以提前申请的。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


·山东对醉驾有新规是什么?
      山东对醉驾有新规是什么刑事处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子女抚养协议更改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双方自愿协议变更
      子女抚养协议更改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双方自愿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有法律效力。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我国农村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钱
      虽然农村和城市的整体收入是存在一定差异的,但是您也要知道,现在有些农村的家庭经济收入水平,甚至不亚于城市的一些高薪白领的收入水平。所以离婚的......


·教唆未遂是共同犯罪吗?
      教唆未遂是共同犯罪吗?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教唆犯是指没有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房屋征收时,若选择产权置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房屋征收时,若选择产权置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安置协议的签订问题  在签订安置协议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注意协议的内容是......


·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一、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需要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


·建筑工程图纸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
      建筑工程图纸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建筑工程图纸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建筑工程图纸管理办法一、总则1、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