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处理是怎样进行的
一、自首情节是如何认定?
自首的认定:
1、“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3、特别自首
(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4、“未掌握的罪行”
(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5、“已掌握的罪行”
(1)“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
(3)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6、“其他罪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
(2)虽然,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反而会加重其处罚,但是《刑法》第67条第2款对“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在立法上并未作限制,这引发了理论界和实物界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性解释的广泛质疑。很多学者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注:尽管质疑者的某些观点不无道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尚现行有效,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3)“其他罪行”只能是不同种类罪行,不能是同种类罪行。如果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触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如行为人因出售假币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运输假币的犯罪事实,尽管司法机关对其运输假币罪不掌握,但对行为人运输假币罪仍不能认定为准自首。
二、有自首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无论是有立功情节还是有自首情节,这都是需要先作出认定的,而不是罪犯说自己具有就具有,法律上面也是得不到承认。当然,如果是既有立功又有自首的话,那此时就是更好的了。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与处理的内容,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要是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存单质押的实现要件
存单质押的实现要件一、存单质押的实现要件存单质押的实现,是指质权人在其债权已届清偿期满而未获清偿时,有权处分质押标的即存单用以优先受偿的行......
·事业单位人员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什么
事业单位人员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什么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
·哪些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诉讼主体?
单位在刑法规定中是可以构成犯罪,但单位是一个组织,在对单位进行定罪量刑时,单位是个抽象的概念,是无法将它拿到法院的,此时就需要将单位由抽象变......
·法律中什么是商标宽展期?
法律中什么是商标宽展期?一、法律中什么是商标宽展期?宽展期是对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间内未能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法律赋予的允许商标......
·立案侦查是否属于逮捕
一、立案侦查是否属于逮捕立案侦查不等于就是逮捕,最后逮捕需要经过检察院批捕。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
犯罪未遂的特征有哪些?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
·一、离婚财产分割房产怎样过户?
一、离婚财产分割房产怎样过户?第一步,准备房产过户材料1、离婚判决书及其复印件;2、房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老人带小孩误工费
老人带小孩误工费老人没有工作,只是带孩子的话,是没有误工费的如果没有实际误工损失是没有误工费的如果有实际损失是可以的。没有误工费60岁以上的老......
·法律中规定撞人逃逸怎么处罚
法律中规定撞人逃逸怎么处罚撞人一般就是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然,此时往往撞人的行为都是出过过失,因此在实际对肇事者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也不会太重......
·误工费胜诉后律师费是多少?
误工费胜诉后律师费是多少?这个一般都是根据案情和涉及的标的同具体的律师协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律师所、不同律师、不同案情、不同当事人的要求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