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怎样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它是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适用非常方便,因此很受欢迎。但是“福兮祸之所倚,祸兮福之所伏”,信用卡诈骗总是如鬼魅一般缠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甚至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构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那么具体来说怎样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
  
  一、怎样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1、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2、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②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③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⑥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二、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标准是什么
  
  认定信用卡诈骗时,难点在于信用卡诈骗行为多种多样,稍有不慎,则可能跟非罪的界限混淆。下面是几种常见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4、进行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般被控该罪,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必不可少,他会帮助你处理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代理刑事诉讼,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校园打架处理的方法有哪些?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设有专门的保护法,当校园当中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时候,校方以及警方都会秉持着对未成年的保护来对该事件进......


·工人开老板车出车祸责任划分是怎么样的?
      工人开老板车出车祸责任划分是怎么样的?一、工人开老板车出车祸责任划分是怎么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应该如何认定分居,分居怎么认定
      现在很多夫妻离婚都是通过分居的方式进行的,而在此时,需要对分居做出人多,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当然需要认定分居的,仅限于诉讼方式离婚。那到底应该......


·对于婚内有私生子算不算重婚?
      婚内有私生子算不算重婚?婚内有私生子并不一定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


·行政诉讼案的判决结果?
      行政诉讼案的判决结果有哪些一、行政诉讼案的判决结果有哪些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


·移送管辖后可否再提管辖异议?
      移送管辖后可否再提管辖异议?移送管辖后,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的,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管辖权移送之前向司法机关作出说明,并申请重新认定......


·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流程是什么?
      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流程是什么?对于企业而言,专利技术就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拥有产品核心专利的企业,可以将其许可给他人使用。......


·监视居住退侦会被羁押吗
      监视居住退侦会被羁押吗不会,监视居住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措施,只要你不违反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一般不会变更强制措施对你进行羁押。但如果监视居住期......


·债权转让可以公告通知吗
      1.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对债务的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和加重履行。2.债权转让特殊的通知方式:一是以公告方式通知;二是以起诉......


·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要怎么办?
      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要怎么办?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合同期满的;......


·一、结婚半年离婚聘礼退吗没领结婚证?
      一、结婚半年离婚聘礼退吗没领结婚证?可以退还,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不离婚的问题,没领取结婚证,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去法院或者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