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想要回子女抚养权怎么陈述?

近年来,我国全国范围内的离婚率是比较高的,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且在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之后,是不得随意变更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想夺回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对于此种情形,想要回子女抚养权怎么陈述?
  
  一、想要回子女抚养权怎么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要孩子的抚养权,可以从如下几点做起: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一转眼,孩子就会长大,再提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二、哪些情形能要回孩子抚养权
  
  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女子,原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五大疑虑
  
  1、夫妻离婚以后,抚养权一定归属父亲吗?
  
  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再想当然尔归给父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子女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对子女的教养计划、与子女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会获得抚养权吗?
  
  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抚养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子女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抚养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子女维持温饱,才能负起抚养责任。
  
  3、抚养权归属对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吗?
  
  抚养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来处理。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抚养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4、如果我得到抚养权,对方就不用负担子女生活费用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抚养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系与抚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抚养权而消灭,所以当抚养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及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收入数额作为标准,判决或调解支付抚养费的数额。
  
  5、抚养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
  
  抚养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抚养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抚养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其次需要表明自己的优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是根据孩子的年龄以及父母双方的客观状况来判决的。一般来说,孩子的年龄起到主导型的作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是什么?最高检关于刑事案件抗诉的规定主要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一年内,车身划痕险是多少?
      随着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为了保证生活质量,选择了买车。但是在买车以后,也会有一些问题的困扰。就比如说,把车辆停在停车位或者停车场......


·轻伤害鉴定标准2023年版是怎样的?
      轻伤害鉴定标准版是怎样的?在人身伤害事件中,责任方要承担赔偿义务,赔偿金额的确定要根据伤者的伤残情况而定。伤情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等。伤者......


·在我国抽血化验醉驾可以复检吗?
      在我国抽血化验醉驾可以复检吗?一般醉驾案件如果都已经移交到检察院了,时间间隔已经比较长了,此时是否还有血样保存,复检是否还有效,是个问题。一......


·无偿租凭协议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无偿租凭协议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房屋无偿租赁合同的内容有:双方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使用期限、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协议解除、争议......


·起诉离婚期间可以自由恋爱吗?
      一、起诉离婚期间可以自由恋爱吗?还未离婚时,始终是夫妻关系,如果离婚前被对方证明存在第三者,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对方可以要求存在第三者的一方给......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都有什么?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都有什么?您都知道贷款的时候一般都是需要有抵押物的,对于没有抵押物的人来说如果想要贷款是需要有担保人进行担保的。担保人对于......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赔偿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等责任赔偿1、若是同等责任,且致人死亡,则可能不构成犯罪,涉及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江苏省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在交通事故已成为导致人们意外伤害的首要因素,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江苏省为了规范交通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方式,保障当事......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要件是什么?
      1、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


·保单维护
      1、车辆过户、改变使用性质应该怎么办?  当保单中的内容发生变化,如新车核发号牌、车辆过户(变更被保险人)、改变使用性质、调整保险金额或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