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捡到遗失物是否取得所有权?

捡到遗失物是否取得所有权?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人 捡到一些别人遗失的物品,这些物品在法律上被称为遗失物。在捡到这些物品之后,可能会有些人认为物品是他人遗失的,自己可以取得它的所有权,那捡到遗失物是否取得所有权?我们为您整理了与遗失物有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了解这个问题会有所帮助。一、个人捡到遗失物是否取得所有权?拾到遗失物应返还失主,个人不能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二、遗失物的界定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个人在捡到他人遗失物之后,无论该遗失物的价值如何,个人都有将其归还失主的义务,不能将其占为己有。不过,个人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花费,物品所有人应支付给拾到者。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离婚男方不给抚养费女方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离婚男方不给抚养费女方可以给孩子改姓吗?离婚男方不给抚养费女方可以给孩子改姓吗不给抚养费和是否可以给孩子改姓没有必然的联系。《民法典》(2021.......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局能介入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公安局能介入吗?检察院批捕后公安局也是可以介入的,因为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机关侦查的,而不是检察院侦查。检察......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怎么规定的?
      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怎么规定的?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代位求偿是理赔的重要环节,而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存在的争议一直困扰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当......


·高温天鞋厂不发高温费怎么办?
      众所周知,鞋厂的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尤其是高温天气时。自从劳动法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明确以来,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那么如果鞋厂不发......


·劳动补偿金税费应该如何算
      计算方法为:扣除三倍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个人缴税月工资。再以个人缴税月工资为基数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医患纠纷协议应该怎么写?
      有时候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会对治疗产生的合同,或院方产生的医疗过错等产生问题,一旦医疗纠纷产生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去解决,对此还要写医患纠纷协议......


·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股票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一、质押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2、......


·征地拆迁有什么流程,征地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有什么流程,征地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


·离婚给小孩的抚养费是多少 1、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
      离婚给小孩的抚养费是多少1、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抚养费?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


·人身损害营养费怎么计算
      人身损害营养费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营养费怎么计算(一)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


·刑事自诉再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