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的相关问题

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的相关问题
  申请解散的公司,法律机构会进行仔细的审查流程,对于那些以非法理由做出申请的,法院不予办理,因为这实际是对待公司资产以及个人资产不被侵吞的具体举措,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公司法解释二清算的相关问题是对这些问题的防范和补充,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所以该解释是最据解释性的规定。
  一、具体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相关问题
  
  人民法院就是否解散公司作出的生效判决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和未参加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具有既判力,其基础还是源于解散公司之诉系有关公司组织的诉讼本质。判决解散公司的,因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必将进入清算阶段,最终因清算完毕而终结,该判决当然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职工等均有效力;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的,因人民法院对原告据以提起解散公司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在其据以主张解散公司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提起该诉讼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 “ 同一事实和理由 ” 系指 “ 同一个 ” 事实和理由,而非 “ 同类 ” 事实和理由。
  
  第二,之所以将 “ 提起该诉讼的股东 ” 和 “ 公司其他股东 ” 分别列举表述,意在强调对其他股东的法律约束力,即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后,不仅该原告股东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其他公司股东亦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自行组织清算,公司未自行清算的,基于对有关权利人利益保护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的考虑,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
  
  公司清算案件,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类似于我们熟悉的破产案件,只不过由于启动的原因和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不同而已。因强制清算受理的理论前提还是公司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因此,在这种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介入的程度相对于破产清算而言非常有限。人民法院在强制清算中主要职责包括指定和更换清算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清算案件不是法院指定完清算组成员就审结了,而是需要监督整个清算程序完毕、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后,案件才算审结。《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一是将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以及有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两种情形均作为申请强制清算的事由(事实上系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二是将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扩大到股东。
  出台的具体政策需要做到平衡企业和公司以及让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对于公司法解释,必须要积极执行,因为做到这些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转的保障而且对于公司法解释是作为相关机构执行权利的具体举措,面对清算以及公司法解释二,法律机构会会准确审核该申请人的具体资料,避免非法情况的出现,损害众人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对闯黄灯的行为该怎么处罚
      对闯黄灯的行为该怎么处罚一、对闯黄灯的行为该怎么处罚闯黄灯一般现场处罚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按照......


·房屋抵押注销要收回他项权证吗?
      房屋抵押注销要收回他项权证吗我们有时候往往会因为资金周转不开,需要抵押自己的贵重物件,包括房产、配饰、公司还有很多的抵押,同时也会考虑作为......


·监视居住的决定主体是哪个
      监视居住的决定主体是哪个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


·商标侵权案件能否撤回投诉
      要看情况,如果商标的侵权案件已经开始处理当中,就不可以撤回投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


·无效合同已被履行怎么办
      无效合同已被履行怎么办一、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1、当事人无合法资格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哪些条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


·一般对于护照可以代办吗?
      一般对于护照可以代办吗?一、一般对于护照可以代办吗?不能。根据国家规定,护照办理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到公安机关出......


·一、买房子零首付是什么意思?
      一、买房子零首付是什么意思?买房子零首付是指:买房时,不用付钱直接可以买到一栋房子,只需要按卖家要求,拿东西先抵押在卖家那边,再完成卖家给买家......


·需要拿尸检报告单在哪里取
      需要拿尸检报告单在哪里取其中《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对于这里......


·北京房屋质量检验部门是哪里?
      北京房屋质量检验部门是哪里?市级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是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该站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检测的权威机构,出现房屋质量疑问可向该单位咨询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