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证过户契证有什么规定?

土地使用证过户契证有什么规定?房屋契证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凭证,契证中还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很多人会把它们的概念混淆,因而对于契证的规定不了解,那么土地使用证过户契证有哪些规定呢?本文就针对土地使用证过户契证的相关规定供您参考学习。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使用证过户契证有哪些规定?
  鉴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满足购房者缴纳契税后要求对房产交易合法性进行确认的需要,便于征收机关控管税源,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现就土地使用证过户契税完税凭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名称和适用范围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统一定名为“契证”,适用于未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地区。2、格式和填写说明“契证”格式全国统一,证内记载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转移情况、契税完税情况并粘贴契税征收机关开具的“契税完税证”第二联,具体格式见样证(另寄)。证内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房屋基本情况和权属转移情况部分的内容由征收机关审核后据实填写。其中:“转移方式”栏填写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或者房屋交换;“用途”栏填写纳税人取得房屋产权的使用目的;“合同金额”栏填写房产交易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中所载明的房屋买卖价格或者所赠与房屋的评估价格;“合同签订时间”栏填写交易双方订立合同时所签署的时间(或者纳税人所取得的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上所载明的时间)。订立合同的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以买方所署时间为准。(二)完税情况部分填写本次契税的缴纳情况。其中:“计税金额”栏填写征收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所核定的计税价格。(三)存根联由征收机关依据上述(一)、(二)两部分内容填写,其中“备注”栏填写征收机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四)“契税完税证粘贴处”粘贴“契税完税证”第二联。3、注意事项(一)“契证”由县级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向纳税人开具,作为农村地区契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征收机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包括“契证”工本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契证”工本费从提取的契税征收经费中开支。(二)“契证”采用“×契证×字第×号”的编号方法。其中:“×契证×字”中的“×”字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和房屋所在地县(市、区、旗)简称;“第×号”中的“×”字为“契证”号码,编号方法为:年份中的后两位数字 开具契证的顺序号。如山西省昔阳县1999年开具的第一本“契证”号码应为“晋契证昔字第99001号”。(三)“契证”存根联与正页之间的中缝处应当加盖骑缝章。“契证”存根联由征收机关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四)“契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契税征收机关按总局下发的样证格式统一印制。证内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及纸张的底纹图案等,可由各地根据需要自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省级契税征收机关制定。(五)本证从1998年10月1日起使用。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土地使用证过户契证有名称、适用范围、格式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比较规范完整,从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结构、用水用电以及产权转移和契税完税等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2023年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了什么制度?
      国家赔偿的案件在我国成立以来,就不断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为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能有法可依,与之前的就法规相比较,我们可以......


·劳动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有什么区别联系?
      为了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者需要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约定的重要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因此清楚劳动合同中的各......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10级赔偿项目有哪些
      劳动者在外出办公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10级伤残,这时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虽然10级伤残是伤残等级中最轻的,但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是10级伤......


·一、随时辞职医院扣证合法吗?
      一、随时辞职医院扣证合法吗?不合法,辞职后的执业证都是找新的医院进行变更的。辞职之后不会押证的,只要你没有从你辞职前的医院变更走,那就说明你......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不按时间开庭延期?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不按时间开庭延期?(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


·徇私枉法罪的追诉时效是多长?
      有的。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追诉时效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如果犯罪行为是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那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徇私枉法罪追诉......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民法典》采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而且由夫妻......


·合肥征地拆迁款发放标准是什么?
      合肥征地拆迁款发放标准是什么?一、合肥征地拆迁款发放标准是什么?合肥市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吗?借贷中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吗?借贷中债权人如何维护权益?在日常交际中,人与人之间不外乎也会发生借贷关系。但有的时候可能处于双方的信任未对还款日期做出......


·起诉离婚一审需多久,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虽然起诉离婚也是涉及到当事人人身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而在不同的审理阶段,法律中规定的审理期限却是不......


·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执行
      监视居住由哪个部门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