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能够在,安定团结的社会下进行生活和经营,离不开军人对
军人叛逃罪的特征是什么?
军人叛逃罪,是指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依照刑法的规定,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是军人叛逃罪。构成这一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军人的职责是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如果他们以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祖国和人民利益为目的逃往境外的,不仅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同时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也造成了危害,因而对这种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犯罪行为既包括从境内逃往境外,也包括合法出境而在境外叛逃。
2、行为人的叛逃行为是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的。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如在出国探亲期间或者国内休假期间逃往境外的,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可按照逃离部队罪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对驾驶航空器、舰船或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作了特殊的规定,并规定了更重的刑罚。这是由于航空器、舰船是军队的主要武器装备,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往往给国家的军事利益造成重大的危害,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因而对于这种行为规定比一般叛逃行为更为严厉的处罚是必要的。另外,对于胁迫他人叛逃的,携带重要武器装备叛逃的,携带大量或者重要的机密叛逃的,叛逃后进行严重危害国家国防利益的活动的等特别严重的情况,也应当区别一般的叛逃罪,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因而,刑法规定对于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本罪与本法第109条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
本法对军人叛逃罪和第109条的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109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区分本罪与本法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都有叛变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
2、军人叛逃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而投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而且这些投靠对象必须是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处罚
根据1997年《刑法[2] 》[3] 第43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国(边)境值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外逃的;组织他人外逃的;携带武器外逃的;行凶殴打或以暴力威胁国(边)境执勤人员外逃的等。战争正在进行期间越境外逃;乘执行战斗任务之机外逃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如机要人员)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为敌人效劳,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逃往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属于非敌对性质的,如果逃往敌对国家或地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09条的投敌叛变罪论处;如果是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可按擅离军事职守罪、逃离部队罪等论处。
我们为您做出了详细介绍。军人叛逃罪是指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一种行为。军人叛逃一般我国在量刑上是比较严重的。所以,我们要提醒您,任何情况下,不要忘了自己的衷心,既然选择了当一名军人,就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自己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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