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有些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对合同权利义务有重大的影响。但是许多人并不清楚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到底是什么?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为了帮助您加深对合同的理解,我们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是什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我国民法的原则就是法不禁止则自由。所以合同的无效是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的法定无效情形有下列七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撤销是什么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2、两者的法律后果各有所不同。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
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
二是按照民法典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
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 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我们在上文已经为您详细的介绍了有关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的问题,分析了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并从性质和法律后果两个角度分析了合同无效与撤销的区别。不管是合同的无效还是撤销,都对合同的顺利履行有影响,因此,我们提醒您在签订合同时,避免出现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情形。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外伤司法鉴定过程是什么
由于某种原因,受外伤的情形也是不少的,很多朋友在受伤以后就希望能够及时的得到治疗和赔偿。至于如何赔偿,需要一定的判断依据,这个依据就是司法鉴......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写?
在我们进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解除,而且,在解除之后,一般单位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那么......
·一、离婚案中有过错的一财产应该怎么分?
一、离婚案中有过错的一财产应该怎么分?对于夫妻离婚系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直......
·爷爷遗产继承孙子有份吗?
爷爷遗产继承孙子有份吗?爷爷遗产继承孙子在特殊情况之下有份,老人去世,孙子孙女是否有老人遗产继承权。先看老人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指定继......
·对于精神病患者适合关押吗
一、对于精神病患者适合关押吗?不适合,下列人员,不宜羁押,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工程质保金可以扣的方式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可以扣的方式是什么工程质保金是出于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担保而设置的,一旦工程的质量出现什么问题就可以扣押质保金,要求施工方从新修缮直至......
·具体土地投资入股有何风险
具体土地投资入股有何风险当今社会为了进一步使农民提高土地收益比例,加快其脱贫步伐。农民土地入股可以让土地体现和分享增值效益。但是,在实施过程......
·一、员工有工伤经济补偿金有吗?
一、员工有工伤经济补偿金有吗?只要符合条件就有;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是否能够再取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工......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在当事人办理公司注册时,要有一定的办公场所,有时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要对租赁的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
·国家赔偿审理工作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赔偿审理工作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国家赔偿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技巧
法律实务中,往往患者得到的是不公正的鉴定结论,然后才请律师参与诉讼。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推翻和怎挥推翻鉴定结论,患者方在鉴定中的失利将给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