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聘用双重劳动关系人员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作方式的变化,许多人会同时拥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这些人与不止一个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也就是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对于企业来说,聘用这类员工可能会减少一些用工成本,相对的,员工也可以获得更多收入。但聘用双重劳动关系人员一样存在风险,那企业在对这类员工进行管理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聘用双重劳动关系人员要注意哪些问题?
  
  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是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处理好会为企业降低用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如果处理不妥,则可能引起劳动争议和经济损失。企业做好双重劳动关系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避免某些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
  
  (1)要求员工在入职时提交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通过劳动合同声明、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员工保证其不存在其他劳动关系。
  
  (3)对员工的工作经历作适当的了解和调查。
  
  2、合法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创人力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程度是无法衡量的,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严重影响”做出量化、细化的规定。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的其他劳动关系后积极主张权利,包括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3、双重劳动关系降低成本
  
  用人单位在聘用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类型劳动者时,应让其提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存续证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用人单位不用为此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从而降低了一定的用工成本。但此类人员与单位的关系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单位一定要与此类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4、双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
  
  用人单位在使用全日制用工时,要调查了解员工其他工作的情况,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书面或口头)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1、《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劳动部于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5、《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规章规定也在强化这一观念。
  
  对于企业来说,聘用双重劳动关系人员如果管理得当,企业也会降低一定的用工成本,但如果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则可能导致双方的劳动争议。所以企业应特别重视与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保险,以保障企业的利益,如果该员工因为存在双重劳动关系而影响工作的完成,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笔迹鉴定依据的法律是什么
      一、笔迹鉴定依据的法律是什么?笔迹鉴定依据的法律是:《司法鉴定笔迹鉴定规范》。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


·协议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协议离婚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但是并不是所有夫妻都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夫妻双方如果准备办理协议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必须对自......


·辞退劳动合同赔偿损失多少?
      辞退劳动合同赔偿损失多少?辞退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怎么赔偿?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怎么赔偿?一、如果公司拖欠工资怎么赔偿?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


·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1    (××××)×行×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


·社保转移需要什么条件?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转移生活工作地点的情况,这是就需要相应的办理社会保险转移,但是许多人并不了解关于社保转移的具体环节。社保转......


·如何写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了五种,但不管是哪种形式下的遗嘱,若不满足规定的条件,即使遗嘱内容再完美,最终也是不会得到执行的,因为遗嘱不......


·虽然有些时候对于房屋本身
      虽然有些时候对于房屋本身,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但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增值的情况。很多时候,对于婚内增值的部分,其实另......


·出借人套取银行贷款用于出借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


·法院关于起诉离婚手续是怎样的
      一、法院关于起诉离婚手续是怎样的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商标到期前什么时候续展
      商标到期前什么时候续展一、商标到期前什么时候续展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