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我国没有结婚可否探望孩子

在现实生活当中,每个人总是会多多少少遇到各种各样难以解决的麻烦。比如说,因为各种各样实际的原因没有结婚,但是有了孩子,又将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另一方。自己十分想孩子的情况下,不知道是否可以对孩子进行探视。那么在我国没有结婚可否探望孩子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介绍。
  一、在我国没有结婚可否探望孩子?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即使没有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可以正常行驶孩子的探视权的。
  二、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呢?
  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才能享受到与儿女团聚的亲情。否则,法院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本案中,双方经常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当理性从事,协商处理每一次的探视时间和过程,而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以上资料就是对,在我国没有结婚可否探望孩子的详细介绍。一般来说,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法院在处理的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正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探望孩子的。但是有些案情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如果行使孩子的探视权,并不利于孩子的正常成长的情况,法院也是可以要求禁止对孩子进行探视的。所以说,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做什么事情都遵纪守法,不结婚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要孩子。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要求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要求一、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要求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
      我国土地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使用年限是多少?人们的生活栖息与土地不可分割,人们可以在土地上种稻谷,在土地上盖高楼,千百年来,土地给我们的生活带......


·国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 ?
      国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一、国际劳务派遣公司怎么注册,注册条件有哪些(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


·无抵押担保公司如何识别是否正规?
      无抵押担保公司如何识别是否正规?一、无抵押担保公司如何识别是否正规(一)无抵押担保公司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


·出版社职务作品稿酬是支付给职员还是单位?
      出版社职务作品稿酬是支付给职员还是单位?出版社职务作品稿酬是支付给职员,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规定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协调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关系,不少企业兴修水利工程,鉴于此,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水利......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些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有些什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


·专利许可的原则有哪些规定
      专利许可的原则有哪些规定(一)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


·把车借给别人无证驾驶怎么处罚
      把车借给别人无证驾驶的处罚:如果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仍然将车辆借给对方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


·刑辩护律师如何为被告做无罪辩护?
      一、刑辩护律师如何为被告做无罪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五年限制有例外吗?
      商标权无效宣告的五年限制有例外吗?商标权无效宣告的五年限制是有例外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