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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民事诉讼怎么撤诉?

法院民事诉讼怎么撤诉?
  
  诉讼可以是当事人主观撤销诉讼请求,也可以是法院被动按撤诉对诉讼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怎么撤诉?撤诉时限为法院进行宣判之前,只有原告可以提出撤诉请求,前提是该请求不会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之后法院作出裁定并免去一半由原告缴纳的诉讼费用。提醒:离婚诉讼撤诉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上诉,随便更改意愿会付出更多的诉讼费。
  
  
  一、民法中撤诉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有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处理自己的民事诉讼,撤诉是其中一种手段。关于民事诉讼怎么撤诉,法院会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其中原告退庭、未到庭、原告自身选择撤诉,法院做撤诉处理。当事人出现变动情况、有问题的,法院撤销判决。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做终结执行处理的十一种情况,做终结处理,生效时间以告知当事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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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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