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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重庆万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对于征地,您可能都有所了解,有的家庭所在的地区可能需要征收,这个时候您除了有对家的不舍,还有就是征地补偿的问题,重庆万州同样也遇到了征地的问题,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重庆万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让征地补偿有了合理合法的依据,具体的补偿标准可以到本文看看了解。
  
  一、重庆万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征地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标准为每人36000元。
  
  (二)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三)住房安置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内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5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210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征地统建房建安造价为13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1700元/平方米。
  
  2、货币安置住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3、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搬迁过渡费为每人每月180元;货币安置住房和自拆自建的搬迁补助费为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家补助费为每户800元,涉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800元。
  
  (四)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青苗补偿按附件3所列标准执行。
  
  2、地上建(构)附属物补偿按附件4所列标准执行。
  
  3、宅基地使用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所列标准执行。
  
  4、除宅基地和林地外的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按征收土地面积综合补偿,标准为每亩1500元。
  
  5、坟墓由征地单位按规划要求组织搬迁,并支付基本成本费。
  
  (五)林地上的林木补偿
  
  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二、执行时间
  
  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执行时间按以下规定办理:
  
  1、2013年1月1日及以后依法批准实施征地的,按本规定执行。
  
  2、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准征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原规定执行。
  
  3、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于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要求是什么
  
  土地征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具体程序为: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补偿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人群也是众多的,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征地补偿工作的细节问题,一定要确保征地工作按照合理的补偿标准对征地对象进行补偿,同时还要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按时到位,得到您的支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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