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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一项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犯罪,那么,对于这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作出了统一的量刑规定,但是各给省市也在这个范围内作出了更为详细的量刑规定。下面,我们一起看看郑州市关于非法拘禁罪量刑的具体规定吧。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满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再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至四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由上文可知,我国刑法有对非法拘禁罪量刑做明文规定,并且该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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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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