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起诉离婚,二是协议离婚。起诉离婚需要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会不予受理。在实践中,法院的选择存在很多具体情况,需要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法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起诉离婚的法院选择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3、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4、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5、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7、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二、起诉离婚的程序
  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综上所述,起诉离婚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一般而言,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仍然是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但是,如果被告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形,原告也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好意施惠堵车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施惠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好意施惠堵车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施惠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好意施惠堵车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施惠人不需要承担责任,意施惠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


·离婚现金债务无借条如何追讨?
      离婚现金债务无借条如何追讨?离婚现金债务无借条的追讨方式的话,是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在哪一个地方,具体的借了多少债务,只要能提供确切的证据,......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有什么规定?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有什么规定?很多重庆老百姓对征地政策都是通过媒体获得的浅薄认知,大多数人不了解的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征地离公众比较遥远,但是......


·我国有没有法人劳动合同?
      我国有没有法人劳动合同?没有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只针对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是怎样的?在坚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现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现了。它总结了现在的劳动......


·解除股权转让起诉状
      解除股权转让起诉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分析
      如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分析一、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


·一、兼职小时工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兼职小时工可以随时辞职吗?可以,没有签合同的临时工辞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辞职时不受约束,可以随时辞职并且当场离职。临时工辞职的......


·一、女方净身出户后要给男方抚养费吗?
      一、女方净身出户后要给男方抚养费吗?女方净身出户后是要给男方抚养费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


·小产权房立遗嘱怎么公正?
      小产权房立遗嘱怎么公正?小产权房立遗嘱不能够办理公证手续。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


·交通死亡的赔偿金标准是多少
      交通死亡的赔偿金标准是多少交通事故要是不幸造成人员死亡的话,那此时作出的赔偿与造成伤残的赔偿是截然不同的。其中交通死亡中的赔偿就包括了丧葬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