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有哪些法律规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并扮演者重要的角色,虽然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是网络犯罪率也越来越高。很多的黑客利用互联网入侵国家重要系统盗取信息或者牟取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国家对这些行为制定了法律进行约束。下文会详细回答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这个问题。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领域和要害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埋的人机系统。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国家对计算机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在国家事务管理、国防、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都广泛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在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民航、电力、铁路、银行或者其他经济管理、政府办公、军事指挥控制、科研等领域。国家的重要部门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被非法侵入,就可能导致其中的重要数据遭受破坏或者某些重要、敏感的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统内可能产生灾难性的连锁反应,还会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能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这种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这里,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4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谓“侵入”,是指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或批准,通过计算机终端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到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甚至将自己的计算机与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有的是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有的是计算机管理、操作、维护保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这些对构成犯罪均无影响。
  
  三、立案量刑
  
  2011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第一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
  
  上文回答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这个问题,根据上文可以知道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并造成严重危害的可以量刑,犯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单位犯罪,对单位处罚金并惩罚负责人员。入侵国家事务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家对此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我们需要遵纪守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药品招投标流程有哪些
      药品招投标流程有哪些在生活当中,最常见的招标情况就是工程建筑方面的招标。其实招标不光是在建筑行业,也有其它方面,比如药品方面的招标。在进行......


·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一、怎么确定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


·代位继承了可以再转继承吗?
      代位继承了可以再转继承吗?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民法典》(于2021年......


·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认定依据
      众所周知,公民个人信息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一旦发现有违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都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关于涉嫌非......


·一、发生交通事故人伤如何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人伤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人伤的处理方式如下。1、下车主动关心伤者。不要有任何责备。但不要移动或者触碰倒地不起的伤者。2、......


·国有企业融资可以选择的方法有哪些
      国有企业融资可以选择的方法有哪些现在我国好多比较强大的民营企业,其实整体的经济实力和市场份额,都可以和我国的国有企业相抗衡。甚至在一定程度上......


·一、法院对初次醉驾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法院对初次醉驾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法官解释说,醉酒......


·新刑法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能够领到?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导致伤残的现象书时有发生的。对于此种情形,一般来说,在经过司法鉴定之后,是可以得到补偿金的。但这是根据民事法律......


·辽宁省工程质量举报找哪个部门?
      辽宁省工程质量举报找哪个部门?可以找质监站,建设局举报建设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


·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来做个体商户来赚钱
      现在很多人都会选择来做个体商户来赚钱,那么成为个体户是需要注册和办理的,那么如何到工商局作为个体户办理程序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个体户......


·刑诉法提起公诉的规定有哪些?
      提起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公诉与公民个人起诉不同,刑诉法提起公诉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特殊的权利,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