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合同法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合同想必您都不陌生,合同的存在是为了约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实际进行操作的时候,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合同中的一方会对合同行使撤销权。关于合同法撤销权行驶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是有规定的。我们将针对合同法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为您做出详细介绍。一、合同法撤销权行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合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一方为主,有时也可是双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订立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我国《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与国外如德国、日本等国家规定的撤销权人通过向对方当事人为撤销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销权并不相同。依我国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为之,而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不发生撤销权行使的效力。4、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二、合同撤销权何时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通过我们的介绍,您可以得知,在我国合同法撤销权行使,只有在满足相关的规定下,才可以对合同进行撤销。并且撤销的一方需要对合同撤销以后出现的种种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我们在这里要提醒您,双方在生活中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一定要在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阅读,签订合同的双方要互相了解,一般来说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不可以被撤销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原单位的工伤承继单位管吗 一、原单位的工伤承继单位管吗?
      原单位的工伤承继单位管吗一、原单位的工伤承继单位管吗?原单位的工伤承继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


·在我国怎么算是恶意抢注商标
      一、在我国怎么算是恶意抢注商标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


·商品房怎样办土地使用证相关程序是什么样的
      在我国,使用房屋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则不能使用土地,更不能进行居住或者开发,因此了解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至关重要。那......


·工商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怎么行使?
      一、工商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怎么行使?工商部门具有行政强制权。具有强制执行权的主要是法院;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的一定限度的强制执行权。政府......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一、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包括:查询、冻结、划拨......


·民事诉讼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执行终结的情形有哪些在民事诉讼的案件审理结束之后,法院会对当事人下发判决书,如果当事人中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


·土地使用权公证费是多少钱
      土地使用权公证费是多少钱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是可能会涉及到需要公证的,但是相信您也都知道,一旦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那么就会涉及到需要缴纳......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


·探望权诉讼管辖是什么意思?
      探望权诉讼管辖是什么意思?尽管法律条款上清楚写着,离婚双方拥有探视权,但是仍有很多父亲或者母亲见不到自己的孩子。受婚内婚姻状况的影响,很多父......


·收养的孩子父母能要回去?
      收养的孩子父母能要回去?在收养小孩之后,该小孩与自己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就会解除,而与养父母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那么在孩子被他人收养还......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注意什么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注意什么1、申请的专利名称一定要简洁、能够精准表达出申请人想要保护的主题名称,不能带有含非技术、笼统的文字,表达要控制在25个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